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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制发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文[1992]1999号

颁布时间:1992-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局(总公司)、区县财政局、教育局:

  几年来我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发展很快,随着校办企业发展,企业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愈显突出。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教育系统校办企业发展,特制定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一、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原则

  1.财政贴息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财政贴息只限于校办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及不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购置设备资金贷款。

  3.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重点用于市属各类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和教育部门办的直属校办企业、外向型校办企业及骨干校办企业等。

  4.享受财政贴息的校办企业必须保证其上交学校及教育部门的收入逐年增加。

  二、校办企业贷款贴息的具体办法

  1.对教育部门办的直属校办企业、外向型校办企业及骨干校办企业向财政部门借贷的周转金可减收或免收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向银行等部门的贷款由财政支付部分利息。

  2.各类校办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的财政贴息项目,由各区县校办企业公司汇总,商区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贷款项目类型、经济效益和学校综合状况分别确定财政贴息项目及财政贴息额度。

  各类校办企业应如实填写《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审批表》(附后),不得虚报。财政贴息要按项目逐项落实,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校办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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