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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会[1991]2518号

颁布时间:1991-1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1)财会字第87号“关于同意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和1991年度决算报表报送要求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1)56号《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工作的文件的通知》中“全市各行业的会计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的规定,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的管理工作。

  二、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由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贯彻实施。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的有关补充规定,应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适用于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所属各分所。本制度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各会计师事务所自行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四、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各分所在接到该制度后,要积极组织财会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该制度在贯彻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会计事务管理处联系。

  五、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及各分所,1991年度汇总会计报表,请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格式编报,并于1992年4月1日前一式两份报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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