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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财农[1992]2624号

颁布时间:1992-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8号《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耕地占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关于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应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92)财农税字第78号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苏财农税(92)25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内单位和个人接受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及外籍华人捐款建设占地,不属“三资企业”。你省丹阳市埤镇丁家坝村接受美籍华人捐款,兴建文化中心占地,应照章征耕地占用税。

  199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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