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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0]2259号

颁布时间:1990-11-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60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规定》和财政部(90)财预字第69号《关于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教育专项基金。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将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费附加的预算管理原则

  教育费附加的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后,应按“先收后支,列收列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年初应按收支相等的数额编列预算;在预算执行中,应按照收入情况安排支出,各区、县财政局按照收入的入库数和实际支出数在月报中反映,市教育局在每月的银行支出数月报表中加报一项“教育费附加支出”,在年终决算时,各区、县财政局以全年教育费附加收入数列收列支,收入与实际支出相抵后,如有结余,转入“预算暂存”科目,下年继续使用。

  教育费附加的使用范围和程序,按国务院第60号令第八条规定执行。

  二、预算科目

  我局在今年年初印发的一九九○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修订对照表中,已增设了教育费附加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项收入类”中,已增设第219款之一“教育费附加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七类“专款支出类”中,已增设第287款“教育费附加支出”一个“款”级科目,根据规定在预算上列收列支的教育费附加收入和支出,适用这两个预算科目。

  三、预算级次

  市级各单位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各区、县属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作为区、县级专项收入,缴入区、县级金库。

  四、具体调帐方法:

  各区、县财政局将1990年收入的“教育费附加”和历年滚存结余全部在1990年决算中列收列支,并将1990年实际收入数和历年结余与1990年实际支出数轧差后的结余,转入“82001预算暂存”科目中,即,收:预算暂存,收:国库存款;同时记:付:预算外收入,付:预算外存款。

  1991年1月1日起收入的教育费附加,正式纳入预算内管理。

  五、国库各区、县支库的帐务处理办法:

  1、新年度业务开始,各支库在微机处理国库业务程序中市级增设“219.1教育费附加”款级科目,税种设制为“209地方税种”,区县级增设“219.1教育费附加”款级科目,税种设制为“304地方税种”。增设科目之后如有发生额,应注意核对各款之和应等于收入合计及总计。同时删除“3334教育费附加”科目及税种。

  2、各支库根据各区、县财政局填开的预算拨款凭证将“83003××区、县财政局教育费附加帐户”余额转入“82001××区、县财政局国库存款帐户”,撤消“83003××区、县财政局教育费附加帐户”这部分余额调整不通过金库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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