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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包干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京财文[1990]2293号

颁布时间:1990-11-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市属各有关单位:

  近几年来,我市部分事业单位实行了经费包干管理办法,有效地调动单位和职工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减轻了国家财政负担,弥补了单位经费不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行经费包干单位所占用的国有资产是保障完成事业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实行经费包干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经费包干管理办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权益不受侵害,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各包干单位应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保证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以及实现保值的责任,不得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要建立健全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维护和损失赔偿制度,严格执行各种管理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在承包期间,凡发生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核销时,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办理审批手续。

  二、在现行财务制度中已建立提取资产补偿类基金的单位,应足额提取,专户存储,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少提、不提或挪作它用;

  在现行财务制度中,未建立资产补偿类基金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完善;

  各主管部门所属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提旧基金和修购基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与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三、各单位要在经费包干合同中明确加入具有国有资产保值性质的指标,并以国有资产的完整、增加、完好程度、利用情况和资产补偿类基金或资金的提用等多种形式相应制定具体量化指标,由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核定、考核。

  承包期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性考核指标的单位,由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相应核减有关奖励指标。

  四、各单位在确定国有资产保值性考核指标时,应首先进行清核资产工作,做到国有资产统计数字真实准确。暂无条件进行清核资产的单位,要在承包期内尽早完成此项工作。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对各单位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核准,并以核准的国有资产数额作为制定考核承包期内国有资产保值性指标的依据。

  五、各单位要对本系统的正常收入和通过自身业务延伸的经营服务活动和利用国有资产从事其它的经济活动所取得的收益实行统一管理,不得设帐外帐和小金库,增收节支余额要按规定比例用于事业发展,不得任意提高消费基金比例。

  六、各单位按此通知后要相应制定本系统、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并负责逐级检查落实。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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