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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及印发该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广发[1992]4号

颁布时间:1992-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广电局 市财政局

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广播电视局、财政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该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一: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1〕378号(略)

  附件二: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根据市广播电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业务收支情况,现明确各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

  (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北京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艺术中心、北京音像资料馆、北京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市广播电视局机关及其代管的研究所、监测台、老干部活动站。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北京电视台、北京有线电视台、北京广播电视报社。

  (三)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北京音像公司、北京广播电视联合服务公司。

  二、对于不同的预算管理形式,分别按如下办法进行管理:

  (一)没有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全额预算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二)有少量预算外收入的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超收按比例上交,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预算管理办法。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收支,以收抵支,差额补助,定额上交,减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按比例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四)实行自收自支管理的单位,实行“核定盈利、自负盈亏、定额上交、增利分成”的管理办法。

  各二级预算管理单位的附营单位,其收支分别纳入上述形式的预算管理范围。

  三、对于各预算管理单位,分别按如下办法提取专用基金: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冲减税金、直接费用和修购基金后,做为净收入进行三项基金分配。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转入预算外专户储存。事业发展基金记入“抵支收入”科目,全额转入预算内帐户管理使用。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分别在收支结余和收益(盈利)中提取三项基金。

  (三)全额预算单位和差额预算单位均按预算外收入或业务收入的5%计提修购基金。自收自支单位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基金。

  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仍按京财文(1989)9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办法执行。

  四、合作、合拍等赞助收入,虽未列入经费包干合同的业务收入范围,但应纳入预算管理,单独设帐、专款专用、其结余视同专项经费结余,专项用于补充节目制作费用。赞助收入不许超标准、超范围支出。

  五、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凡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拨的专项经费,要单独核算管理,严格按批准的项目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上报主管局,经主管局审核后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部门。

  六、财产物资的管理,各单位要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固定资产报废和调拨的审批权限暂按京财文(1989)925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

  七、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政策问题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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