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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商业部门收购市产彩电不应享受财政贴息和补贴的函

京财商[1990]486号

颁布时间:1990-04-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市计委等部门解决当前工业生产困难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市产彩电属于市政府指定收购商品,商业部门收购市产彩电,其贷款利率已给予优惠(月息7.5‰),财政不应再给予贴息。另外,市政府京政发〔1990〕25号文件中还规定,为调动商业部门推销本市产品的积极性,对长期积压、销售不畅的地产品,经批准可按推销商品销售收入提取1-3‰的推销费,市商委等有关综合部门正在研究推销市产彩电的具体办法。因此,商业部门收购市产彩电后,应积极采取措施,将市政府规定的各种推销措施落到实处,真正调动起企业和职工推销彩电的积极性,努力扩大销售,加速资金周转,财政不应对其储运费、保管费给予补贴,而应由企业自行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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