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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关于驻京军队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副食补贴发放问题的通知

[1993]司劳字第40号

颁布时间:1993-03-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北京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驻京直供单位:

  1985年5月,北京市肉、蛋、禽、鱼、菜价格放开后,市财政给予城镇居民副食补贴,根据几年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将驻京军队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副食补贴发放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凡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均按以下标准发给副食补贴:

  (一)驻京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编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由军队管理并发给离退休、退职生活费的离退休、退职职工,下同)每人每月补贴7.5元。

  (二)职工家属、子女无工作单位的,每人每月补贴7.5元。

  (三)经工商管理部门发照登记的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每人每月补贴4元。

  (四)属于下列少数民族,包括: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保安族、撒拉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柯尔克孜族、蒙族、藏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门巴族、锡伯族、珞巴族的职工及家属、子女,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另加1.5元。

  二、副食补贴发放办法

  (一)驻京军队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按月随工资发给本人。

  (二)职工家属、子女中的大专院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按月发给副食补贴。

  (三)在京部队职工的家属、子女及家属、子女中的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的副食补贴,凡家庭成员中有在本市地方单位工作的职工,由地方职工所在单位发放;一方为军人(含在编职工),一方为军队非编职工的,由非编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发放;双方均为军队非编职工的,由女方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四)在职职工参加各种脱产学习的,其副食补贴由原单位按职工标准随工资发放。

  (五)已经移交地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职工,由发给退休、退职费的部门负责发放副食补贴。退休、退职职工户口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其退休、退职金仍由原单位发放的,不再享受副食补贴。

  (六)停薪留职人员,从停薪之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七)出国人员、留学生和驻港澳工作人员,凡工资不在本市的,不发给副食补贴。

  三、人口变动转移手续

  (一)跨省、市迁移

  1.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的,凭当地副食补贴证明,由迁入单位衔接发给。

  2.迁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原发放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交由迁入省、市衔接发给。

  (二)军队职工市内调动工作时,由调出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交调入单位衔接发给。

  (三)新生婴儿,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据“北京市居民副食补贴证明”,交户主所在单位,从出生的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超计划生育或抱养的婴儿,从报上户口的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

  (四)职工参军、出境或长期出国、定居的(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工资是否继续发给,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五)考入大学、中专、技校的学生,由原发给副食补贴的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由学校衔接发给。

  (六)待业人员新参加工作的,由原发给副食补贴的单位开据“转移(注销)证明”,由其工作单位衔接发给。

  (七)被逮捕、劳教人员(指送农场执行的和收容教养的)、从逮捕、劳教的下月起停发副食补贴;解除劳改、教养或刑满释放的人员,由政法部门开具证明,自恢复的下月起,由所在单位发给副食补贴。

  四、资金来源和拨款手续

  (一)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队列单位及其所属的军办工厂、服务社、维修机构、招待所、幼儿园、文印机构等),发给非编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全部由市财政拨款。

  (二)企业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根据其上年人均留利情况,由财政和企业单位分别负担。企业年人均留利在2000元以上的(含2000元),每人每月由财政拨给1元,其余由企业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年人均留利超过1000元,不足2000元的,由财政按每人每月4元拨给,其余3.5元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年人均留利不足1000元的,其职工的副食补贴按7.5元由财政全额拨给。

  “企业单位年人均留利”,是指税后留利扣除按规定上交总部及主管部门的利润后,实际留给企业的利润与本企业全年平均职工人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之比。

  (三)军队驻京单位非编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办法。各单位根据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逐级编报年度副食补贴计划表和人均留利情况调查表(表式附后),经总后司令部审查汇总后报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北京市财政局于每年第二、四季度分两次将副食补贴款划拨总后财务部。总后财务部按司令部提出的经费分配计划逐级下拨副食补贴。

  五、几点要求

  (一)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发放副食补贴的各项规定,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虚报冒领的一律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各单位一律不得预报机动数,如有人员增减变动,当年包干经费不足或结余的,在下年度申报计划时补报或扣减,并说明具体情况。

  (二)驻京军队各大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计划表,于每年2月10日前逐级汇总上报总后司令部。各主管部门在汇总上报计划时,要同上年度副食补贴人数进行审核,人员变动大的(大单位人数增加100人以上),必须说明原因;并详细填列本部门所属各单位的具体情况,不能一个大单位只报一个汇总数。

  (三)驻京军队企业单位职工及其家属子女的副食补贴计划表和人均留利调查表,由各大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直接报送总后司令部。企业主管部门要对所属企业上年度人均留利情况进行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四)1993年的副食补贴计划表与人均留利调查表,于1993年4月15日之前报总后司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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