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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农[1992]469号

颁布时间:1992-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各郊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7号《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欠税交纳滞纳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92)财农税字第7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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