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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物资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

京财会[1990]1059号

颁布时间:1990-06-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物资管理局 财政局

市物资局直属各公司、区县物资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物资部、财政部(1990)物财字65号“印发《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的通知”和物资部财务基建司(1990)物财综字52号“关于执行《物资企业会计制度补充、修改规定》(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物资企业的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物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修改规定(二)》各单位要抓紧时间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按照新增和修改科目的规定,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会计处理

  1、凡进行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业务,都要通过新制度规定的“126物资串换待补价差”和“433物资串换预提价差”两个科目进行核算。为清楚、全面地反映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的情况,实行借贷记帐法的企业,也要分别设置和使用这两个科目。

  2、关于通过上述两科目核算的允许串换物资的范围和审批程序,仍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物价局、工商局(88)京计资字第18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3、对于计划内物资实行销价核算、计划外物资实行进价核算的企业(如市木材公司、市金属公司系统),除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外,补充以下规定:

  (1)经批准将计划内物资转作计划外销售的,月末结转物资销售原价之前,按照实际销售数量和预计该种物资计划外进货单价计算的金额,作为计划外购进原价,增(借)记“库存物资”科目,按实际销售的原计划内物资应分摊的物资进销差价,减(借)记“物资进销差价”科目,按照实际销售的原计划内物资供应价格,减(贷)记“库存物资”科目,按照预计的计划外物资进货原价与计划内物资实际进货原价之间的差额,增(贷)记“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

  购进计划外物资到货归还计划内时,按计划内物资供应价,增(借)记“库存物资”科目,按计划内供应价与原价的差额,增(贷)记“物资进销差价”科目,按实际购入的计划外物资原价与计划内物资原价的差额,减(借)记“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按实际购入的计划外物资原价,减(贷)记“物资购入”科目。

  (2)经批准将计划外物资转作计划内销售的,作相反会计分录,其价差记入“物资串换待补价差”科目。

  三、关于市基建物资承包配套公司按预算供应价向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应物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市计委(90)京计能字第261号《关于改进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三材”供应和财务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基建物资承包配套公司按预算供应价向市财筹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供应物资的会计核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在“111物资购入”科目下设“市政直供金属材料”、“市政专项直供木材”和“市政专项直供水泥”三个二级科目,专门核算对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在采取直拨供货、三角结算的方式下属于这种情况的进货中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供方收取的货款和各项费用以及进货运杂费。购进物资时,借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销售物资结转购进原价时,借记“物资销售”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

  2、在“601物资销售”科目下设“市政专项金属材料”、“市政专项木材”和“市政专项水泥”三个二级科目,核算供应给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企业按正常销售价格取得的销售收入以及销售原价、物资流转费、销售税金和销售利润(亏损)。销售时,按预算供应价实际收取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正常销售价格取得的销售收入,贷记本科目和有关二级科目,销售收入与实际收取价款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往来——市政专项价差”科目。直供物资在销售时按实际进货原价贷记本科目,不再加收经营费用。单独向市计委结算、收取的5‰手续费,借记“其他往来——市政专项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月末本科目应无余额。

  3、在“190其他往来”科目下设“市政专项价差”二级科目,核算对市财筹投资的市政设施项目供应物资实际发生的各种价差。为使核算清楚,本科目应按以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供预价差:核算按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直供或库供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实际发生的销售价格与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之间的价差。

  (2)委托采购价差:核算委托用料单位代为采购的物资,实际购进价与预算供应价(含折让价)之间的价差。

  (3)直供物资手续费:核算由物资经营部门(分配或调剂)购入、直拨供应给市政设施项目的物资,按规定向市计委结算、收取的手续费。

  四、对有关会计记录的调整

  根据规定,本次会计制度的补充、修改规定是从1990年1月1日起实行。为此,各级物资企业要根据新增和修改科目规定的内容,对本年度已进行会计处理的有关业务事项在7月1日进行调整。主要调整项目如下:

  1、原在往来科目核算的进口物资的买汇价差及调汇手续费,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发生额分别逐项转入“125调进外汇价差”科目;

  2、计划内外物资串换结转到今年的余额和本年发生额,要按照“126物资串换待补价差”和“433物资串换预提价差”科目规定的会计处理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年初余额和本年发生额分别、逐项转入以上两个科目;

  3、企业开出和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改在“440应付票据”和“182应收票据”科目核算,余额分别转入以上两个科目;

  4、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待业保险金,应交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459其他应交款”科目及对应的明细科目;

  5、应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按年初余额,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550专用基金应交款”科目及所属二级科目。

  6、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改在“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工资增长费用”明细科目列支。本年已计提的工资增长基金按此规定调整;

  7、企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和土地税改在“301—2仓储费用”和“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税金”明细科目列支;油料、养路费和业务活动费改在“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油料及养路费”及“业务招待费”明细科目列支,上述各项费用,按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有关新增明细科目;

  8、原在营业外支出列支的呆帐损失,按本年借方、贷方累计发生额分别转入“301—3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的“呆帐损失”明细科目列支;

  上述涉及仓储费用、管理费用科目的调整,储运业务费用、服务业务费用和租赁业务费用也参照执行。

  五、有关会计报表和指标快报

  1、局直属公司的月度报表增报物会10表“库存物资进销存明细表”。

  2、局直属公司会计报表报局日期改为:

  月报:于次月7日前;

  季报:于季后10日前;

  年报:于次年1月17日前;

  区县物资局会计报表的上报时间不变。

  3、各类物资销售利润表的填报:

  各类物资均按计划内、外分别填报,在基本维持现有物资分类不变的前提下,局将与各直属公司重新研究、商定物资分类目录。

  各类物资销售利润表与库存物资进销存明细表的物资分类须保持一致。

  4、局直属公司每月27日,将物资销售收入(储运、服务业务收入)和利润总额两项指标的当月预计完成额电话报局。

  5、每季终了后8日,各直属公司和区县物资局向市物资局电话报送13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6、原规定直属公司每月2日快报的指标内容和上报日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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