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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冀财办[2005]26号

颁布时间:2005-05-21 13:23:39.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保障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厅印发的《财政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财政厅厅内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支出坚持规范管理、勤俭办事、节减支出的原则。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列入财政监督检查局年度预算,由财政监督处负责归口管理,厅办公室负责监督,厅机关财务代理会计核算。

  第三条  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列入全厅监督检查计划的监督检查经费支出,经厅领导批准的专项检查项目的经费开支;财政监察组派驻工作相关经费支出;全省性财政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业务培训、调研考察、财政监督刊物书籍征订、资料印刷等费用支出;省级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设备购置支出;审计署、财政部和省审计厅及其他部门来我厅实施财政财务收支监督检查相关费用支出。

  第四条  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厅内有关业务处室按照厅内预算编制要求,结合当年监督检查费用支出情况和下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下年度监督检查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经业务处室主管厅领导同意后送财政监督处。财政监督处审核、汇总编制全厅下年度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报厅办公室审核申报。

  (二)预算执行。各执行处室要严格执行批复的经费预算,加强经费控制管理,一般不得突破预算确定的额度。年度执行中确需新增监督检查经费支出的,由资金使用处室提出检查项目有关依据和经费预算报告,送财政监督处和厅办公室审核,如果在批准的年初预算额度内调剂的,按照资金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年初预算不能解决、确需追加预算的,由财政监督处提出追加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预算报告,送厅办公室审签,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申报。

  第五条  资金审批权限。经费开支数额在1万元(不含1万元)以内的,由财政监督处负责人审批;开支在1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由财政监督处审核后,报主管财政监督工作的厅领导审批;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按程序报厅长审批。

  第六条  费用报销程序。在批准的经费预算支出额度内,由资金使用处室根据监督检查实际发生的费用填制相关报销凭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财政监督处负责人审签后,到厅机关财务报销。

  第七条  使用财政监督检查专项经费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登记厅机关固定资产账簿,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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