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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世界银行改变国内运输和保险费支付政策的通知

冀财外[2003]71号

颁布时间:2003-10-13 18:34:21.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世界银行近日调整了利用其贷(赠)款资金支付项目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国内运输和保险费的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世界银行改变国内运输和保险费支付政策的通知》(财国际[2003]205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如果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包括在货物、设备采购合同下的“相关服务”或土建工程合同的报价中,世界银行将按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国内费用的相应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二、如果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包括在“运费、保险费付至”(CIP)价格中,那么这部分费用将被视为国外费用,按照国外费用的支付比例进行支付。

  三、该政策适用于所有2003年6月16日以后提交提款申请的正在执行的和新的项目下的货物、设备与土建工程合同。

  世界银行的上述新政策不具有追溯效力,即已经发生的合同支付不能追溯报帐。此外,国内运输和保险费必须已明确包含在相关合同报价中,未包含在合同报价中的此类费用不能支付。

  请各市和有关单位在办理支付业务时把握好政策,同时在签订新的采购合同时注意世行相关政策的调整。如对有关政策不够清楚,可向我厅涉外处咨询。

  联系人:吴国起

  电  话:0311-7010247

  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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