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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3-06-22 19:08:19.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际函[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地方财政部门参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前期准备,是新形势下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管理、科学防范政府外债风险的客观要求。各市财政部门要切实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已颁布的《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2]第12号),加强与计划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研究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效果。

  二、各市财政局在报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请时,要同时提交《对申请列入贷款规划的地方性项目审核意见书》,并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于未报送该意见书的贷款申请,省厅将不予上报。对于列入贷款规划清单、经过分析认为可行的项目,项目所在市财政局要向我厅报送《项目财务可行性审核意见》,并抄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将视为退出项目。

  三、要从财政部门的工作实际出发,按要求合理把握工作重点,并注意加强项目的动态跟踪,及早发现和解决问题,防止外债风险的发生。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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