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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2002年完善省市财政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2-11-01 13:29:4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国 家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分享改革,要求各地区结合这项改革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为落实国务院的决定要求,逐步解决我省现行财政体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完善省市财政体制的精神,现就2002年完善省市财政体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2年完善体制的基本原则

  第一,在现行的省对13市财政体制框架下,落实中央所得税分享办法。第二,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体制,地方所得税按照分享比例,由省、市分别上缴中央财政;中央下划的所得税,除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暂留省外,中央下划的企业所得税由省下划到所在市。第三,沈阳市2002年暂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实行专项上解省财力的办法;大连市继续执行现行财政体制,实行专项上解省财力的办法。第四,沈阳、大连上解省的财力,全额用于困难地区县乡公教人员标准工资专项转移支付。

  二、2002年完善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所得税省市共享范围和比例

  1企业所得税(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缴入中央级金库。

  原省级企业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其中本钢集团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金库外,其余50%由省和本溪市各分享25%.

  除继续作为中央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外,其他原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金库,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其缴库办法、市分享办法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地区间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2002]58号)有关规定执行。

  原市以下企业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金库,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

  2个人所得税

  原市以下个人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市级金库,中央分享50%,市分享50%.

  原省级个人所得税,2002年,作为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

  原中央级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2002年,按照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管理体制,除沈阳市继续作为中央与市共享收入外,其他地区鉴于收入还存在一些不确定因素,暂作为中央与省共享收入,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金库,中央分享50%,省分享50%.

  (二)所得税基数计算

  体制划转中所得税基数的确定,按中央确定的原则和基期年计算,即地方企业所得税以本地区2000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按2001年1—9月份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实际增长率或1999—2000年本地区地方企业所得税年均递增率推算确定;中央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以2001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计算确定。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市基期年既得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财政作为基数返还市;如果大于市基期年既得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上解省财政。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结算事项

  实行新体制后,原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办法不变;其他结算事项按省财政厅制定的办法执行。

  (四)沈阳市专项上解省财力

  2002年,沈阳市暂执行现行财政体制,专项上解省财力2亿元。

  (五)大连市专项上解省财力

  大连市继续执行现行财政体制,2002年,专项上解省财力2亿元。

  (六)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沈阳、大连上解省的财力,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全额用于对辽西等困难地区县乡公教人员标准工资专项转移支付,以加快解决近年来全省财政运行中存在的拖欠公教人员标准工资问题,实现省内地区间经济、社会的共同协调发展。

  三、2002年完善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

  (一)关于所得税的科目、缴库等问题

  完善省市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科目的使用、缴库办法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已经以辽财预[2002]15号、辽财预[2002]68号文件转发各市)。

  省财政在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开设“跨地区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用于核算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省分库将每月收到的总金库下划的跨地区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资金纳入到专户核算,并将收纳情况通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确定的各市所得税分配系数,按月分市向省分库开具划款指令,并附划款的分科目清单;省分库根据省财政厅的划款指令从专户下划资金,并将分科目清单通知各中心支库;各中心支库收款后,根据省分库的划款通知和分科目清单,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应款、项科目办理地方收入入库,并通知同级财政。年终省财政与各市财政将就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市分享部分进行清算。

  (二)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按照中央规定,完善体制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征管范围的划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

  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所得税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

  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混库等行为的,一经查出,相应扣减省对所在市的基数返还。完善体制方案实施后,如果2002年市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完成数达不到基期年确定的基数,省财政将相应扣减对市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市的基数上解。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关于加强所得税征管问题

  2002年,各市必须确保完成省核定的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基数,并在完成基数的基础上,力争有所超收。各征管机关要加大原中央级、省级企业所得税的征缴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足额入库,确保国家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健康运行。

  (六)关于所得税调库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本通知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各级金库。本通知下发前没有按本通知规定比例缴库的,要抓紧时间调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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