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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 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7-05-05 15:46:33.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省财政厅、物价局代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批准的各项收费,对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缴款书和收据,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经税务部门审核后,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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