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辽宁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 基金会 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字[1999]488号

颁布时间:1999-09-29 09:54:55.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各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3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凡全省性社会团体及由省政府登记管理机关负责 登记的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二、依照《基金会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基金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 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政。

  三、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并由 省民政厅负责登记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作为省级预算收入,上缴省财 政。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