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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7-27 10:09:0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函》(辽交运[2004]1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2006]137号)立项,经研究,现将我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中的客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每证工本费标准为25元(含正副本及相关表格);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每证工本费10元(含证件、防伪标识及相关表格)。

  经营单位因丢失、损坏等原因,需补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 1倍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换发年限按交通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执收单位:省、市、县三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三、收费范围、收费对象以及省、市、县三级收入分配比例,按照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的复函》(辽财非[2006]13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工本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为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收费标准从 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如需继续收费,请在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重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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