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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支持欠发达县经济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财预[2006]223号

颁布时间:2006-08-14 08:54:11.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06]8号)和《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6〕9号)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在"十一五"期间,对全省10个欠发达县(义县、建昌县、彰武县、喀左县、西丰县、凌源市、朝阳县、北票市、建平县、阜蒙县)实施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1.增加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省财政将进一步规范对县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统一可支配财力的构成,以及人员经费、基本公用经费、其他必要的事业发展等必保刚性支出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各县区的收支缺口及省确定的转移支付系数,对各县区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在统一测算的基础上,从2006年起,省对10个经济欠发达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再提高5个百分点,相应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数额。

  2.加大开发式扶贫扶持力度。从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增量,重点向10个欠发达县整村推进、移民扶贫、扶贫龙头企业贷款贴息、扶贫致富技能培训等方面倾斜。

  3.支持农村医疗卫生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从2006年起,全省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补助资金重点向10个欠发达县倾斜;在2006年省确定对各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对10个欠发达县参合农民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2元,市级财政要合理确定对所属县参合农民补助标准,不能增加困难县负担,不能因为省补助标准的提高,而减少市级财政补助。

  4.支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从2006年起,省财政安排的农村社会救助资金增量部分主要用于补助10个欠发达县,帮助其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子女就学等各项社会救助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子女能上学。

  5.支持基础教育发展,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省财政在安排对10个欠发达县农村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建设补助资金时,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所学校再增加100万元,给予重点支持。

  6.支持职业学校建设,为县域经济发展培养技能型人才。加大对10个欠发达县职业教育的投入,省财政安排的职业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在执行全省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对10个欠发达县给予倾斜支持,重点用于县级职教中心实训基地设备购置补助。

  上述财政扶持政策是省委、省政府对10个欠发达县的倾斜和照顾,请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切实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加强省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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