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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深入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冀财采[2006]14号

颁布时间:2006-07-24 12:02:57.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财政厅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全省各级、各部门(单位)已全面开展治理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工作。为了深入做好治理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落实。

  一、认真开展工作“回头看”,深入搞好自查自纠

  从即日起至8月10日,在继续坚持“防治结合、边查边改”的同时,对前一阶段自查自纠工作进行“回头看”。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调查了解自查自纠情况,走访政府采购当事人,征求意见,核实案件线索,认真检查有无“死角”,确保自查自纠查到位、纠到位。

  省直各部门要重点自查以下不正当行为:

  (1)规避政府采购监管;

  (2)擅自改变批准的采购方式、金额或项目;

  (3)领导干部干预政府采购;

  (4)不按政府采购程序办事;

  (5)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的政府采购信息;

  (6)编制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招标文件;

  (7)指定或变相指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8)参与评标的“用户代表”干预或诱导评审专家意见;

  (9)不按评标专家推荐排序确定中标人;

  (10)拒绝签订或延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验收或延迟验收货物,以及到期不付款或延迟付款;

  (11)验收货物时,串通供应商以劣充好或提前付款;

  (12)接受供应商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重点自查以下不正当行为:

  (1)编制的招标文件,对技术指标、资质等进行不合理限制;

  (2)不公开或不全面公开招标文件评审标准;

  (3)向供应商透露不该透露的政府采购信息;

  (4)不按规定时间、程序发布采购信息;

  (5)干预或诱导采购人或其他评审专家意见;

  (6)在评审环节,对采购人代表或部分专家诱导其他专家的行为置之不理或对评审专家显失公正的打分不予提醒、劝阻;

  (7)对投标供应商的合理质疑不予受理或拖延受理;

  (8)接受其他采购当事人宴请,或应邀外出旅游、参加考察活动,以及接受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要认真总结自查自纠工作进展情况,查找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下一步改进措施。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准确的要求,认真统计填写《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其中,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逐级汇总填写表1(见附件一),省直各部门填写表2(见附件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表3(见附件三)。请于8月15日前,将“回头看”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附《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二、及时报送自查自纠其他有关情况

  对在自查自纠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贿赂案件要于当日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对采取的重要措施要于3日内报告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对自查自纠进展情况要每半月报告一次。整个自查自纠阶段的工作总结,要于9月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

  附件:政府采购领域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工作情况统计表(1)、(2)、(3)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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