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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辽财预[2007]249号

颁布时间:2007-04-13 09:46:09.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不含大连):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体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予以明确,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增试点地区的转制单位和企业名单问题。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第一条规定,此次新增试点地区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分别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本《通知》下发后实行转制的单位,由各级财政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陆续分别提供。

  二、关于新增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时限问题。在2005年底以前已经转制为企业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2006年1月1日以后转制为企业的,从其转制之日起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三、关于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5]200号)和《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5]201号)中已明确的补充政策规定同样适用于此次我省新增试点地区的文化单位和企业。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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