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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5号

颁布时间:2006-09-29 10:01:44.000 发文单位: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凌河、古塔、太和区人民政府、凌南新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处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建设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人),违反第一条中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责任分工责令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同时处以罚款。

  第三条 责任区内地面有垃圾杂物、瓜果皮核、人畜粪便和污水的,对个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责任人有乱停乱放车辆、乱贴乱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店外经营、违章占道、违章设立车辆冲刷点或修理加工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并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第五条 责任区内有擅自设置实体围墙、安装突出墙体护栏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设置或吊挂其它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以上有经营性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未按照规定清除积雪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对违反门前三包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接到二次整改通知又拒不改正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市、区工商管理机关依法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对辱骂、威胁、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和第五十条进行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应当将本办法悬挂于办公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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