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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颁布时间:2006-08-28 11:09:45.000 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现将《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兆林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停止执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辽政法发〔2006〕13号)要求,以及为保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与新的或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一致性,市政府决定,修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3件,停止执行 3件。

  附件:1、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件)

  2、葫芦岛市人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附件1: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修订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关于发布〈锦西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38号)

  删去第三条“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按下列标准征收:

  (一)连山区、葫芦岛区为四角;

  (二)其它县(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为二角。“。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二、《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葫政发〔1999〕6号)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知识,并取得档案行政管理岗位资格证书”修改为: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从事档案咨询、鉴定、评估等业务的机构或者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市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葫芦岛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2号)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其资质由各企业提出申请,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取得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修改为: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自供或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附件2: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停止执行理由

  1《关于统一收缴、管理和使用集体企业管理费的通知》锦政发〔1990〕13号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2《关于发布<锦西市优质产品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发〔1990〕41号适应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自行失效。

  3《关于征收人民教育基金的通知》锦政发〔1990〕83号主要内容与《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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