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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飞地政策暂行规定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6]94号

颁布时间:2006-09-29 11:08:38.000 发文单位: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建立飞地政策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数量,降低招商引资成本,优化全市资源配置,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鼓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实施的项目到葫芦岛其他地区落户建设(以下简称“飞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现有企业税费征管体制不变的情况下,符合落户方产业发展规划、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等要求的新上(不含原项目扩产)并且需用“飞地”的招商引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着项目摆放以全市为整体来考虑,引资方和落户方共同受益的原则,引资方与落户方按比例分享收益并同比例分摊税费任务指标。

  引资方引进的项目以占用不可再生资源(指海域、矿产等)为基础的,所产生的税费,引资方与落户方按3:7比例分成;其它项目,引资方与落户方均按5:5比例分成。特殊情况,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可自己商定税费分成比例。

  第四条 落户项目实现的产值、销售收入、招商引资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额等经济指标,引资方与落户方按5:5比例统计计算。

  第五条 “飞地”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依据投资强度由引资方与落户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飞地”项目享受《葫芦岛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第97号令),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号)政策;若项目落户北港工业园区,同时享受《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沿海重点发展区域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6〕3号)政策。

  第七条 引资方要对项目实行全程服务,直至企业落户为止;落户方需提供企业建设与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八条 本规定由葫芦岛市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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