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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6]36号

颁布时间:2006-12-14 11:18:51.000 发文单位:新乡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保证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各项目标和上级交办任务的圆满完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二)坚持增幅考核与增量考核相结合;

  (三)坚持以经济工作为重点;

  (四)坚持注重可持续发展。

  二、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驻市有关单位均属考核对象。

  (二)考核内容

  1.责任目标

  市政府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的所有内容,以及市政府当年追加的目标。

  2.上级交办任务市委常委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委市政府及“两办”文件中要求完成的工作和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3.创造性工作业绩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工作取得突出成绩,尤其是招商引资、引进项目、争取上级支持资金、融资、运用上级优惠政策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

  4.工作差错

  工作差错包括重大工作差错和一般工作差错。

  重大工作差错:工作被市级以上领导机关(含市级)通报批评的;对市政府交办事项以种种借口推诿扯皮的;市政府要求上报的材料不能按时上报或上报内容不真实、数据不准确的;对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重点工作和我市对外形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被省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或基本属实的;凡需提供目标完成情况认定依据的单位不上报的;群众集体上访(50人以上)在市新区综合办公楼前滞留超过1小时,通知有关单位主要领导不到的;市政府召开各类会议无故不到的;自行变更市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内容。

  一般工作差错:上报市政府的公文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或被退回重报的;凡需提供目标完成情况认定依据的单位上报不及时的;市政府办公室检查各单位值班情况发现脱岗、漏岗被通报批评。

  积极做好争先创优工作,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5位的,列入考核并按照本考核办法记分规定扣分。

  三、考核程序

  (一)日常考核

  各责任单位在完成阶段性目标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目标办予以核实后记入目标管理台帐。

  (二)定期考核

  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责任单位对各项目标内容进行自查自评,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提供依据的单位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市政府报告目标责任相关单位的相关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将对完成进度慢或质量不高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年度考核

  年度结束后,各责任单位向市政府写出年度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并填写《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市政府组织考核组进行复查核实。

  (四)综合评定

  县(市)、区:省定目标有1项未完成或其它目标有3项(含3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序列;省定目标有3项未完成或其他目标有5项(含5项)以上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先序列。

  市直单位:有1项目标未完成的,不得进入评优评先序列;未承担上级交办任务的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创造性工作业绩计分在前10名的方可进入评优评先序列。

  总体目标完成度低于70%的责任单位为目标未完成单位。

  综合评定结合责任单位的年度责任目标、上级交办任务、创造性工作业绩、工作差错等情况进行排序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1.目标考核时上报的数据不真实、不准确,故意虚报或瞒报的;

  2.年度内被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报批评或警示3次(含3次)以上的;

  3.计划生育工作受到黄牌警告的;

  4.消防、安全生产出现重大事故的(市直单位发生一般事故);

  5.区域、系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6.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发生重大案件或多起案件的;

  7.年度工作中出现其它重大问题的。

  四、考核依据

  (一)量化目标,以统计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料为依据。

  (二)非量化目标,由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经考核组核实后认定;没有相关单位提供依据的,由责任单位提供原始依据。

  (三)对有时限要求的目标,市政府目标办组织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依据。

  (四)创造性工作业绩的认定,以相关原始资料为依据。

  (五)工作差错和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以市委、市政府“两办”日常记录的台帐为依据。

  五、分值设定

  目标基础分值设定为100分。具体每项目标的分值由考核组根据目标的难易程度进行设定(科技进步、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大分值)。公共目标不设分值,实行倒扣分制;一票否决的目标不设分值。

  (一)责任目标计分标准

  完成目标得基本分,未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有时间进度要求未按时间进度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0%,年终仍未完成的按该项目标的基本分双倍扣分。

  增幅增量目标:以省政府下达我市的目标表述为依据,省政府以增幅目标下达的,考核时增幅占70%的权重;省政府以总量下达的,考核时增量占70%的权重。考虑增幅增量两者的因素,以7/3的权重比例,合并计算该项目标的成绩,第1位加1.2分,其它位次依次递减0.1分。

  无法同比的增幅、增量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可酌情加分(超出全省平均数或平均增幅)。

  非量化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未完成的扣除该项目标基本分。

  部门承担的全局性发展目标:完成目标计基本分,成绩特别突出的加该项目标基本分的50%(该项工作目标在全省的位次处前3名)。

  凡赴京、省、市集体上访的,每发生一批次分别扣除5分、3分、1分。

  对目标完成情况无据可查的按未完成对待。

  (二)上级交办任务实行扣分制

  每一项任务未按时完成或完成情况不被领导认可的,责任单位扣2分,配合单位扣1分;交办任务返回重办仍未按时完成或不被领导认可的加倍扣分。

  (三)创造性工作业绩实行加分制

  1.工作得到省部级以上或同级领导肯定的,国家级每次加5分、省部级每次加3分;工作经验同时得到推广的,国家级每次加10分、省部级每次加6分。

  2.争取国家、省级各类支持资金成绩特别突出的按比例加分(在完成年度目标的基础上超出全省平均数的部分)。

  3.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每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加2分(在完成当年该项目标的基础上),加分不设上限。

  4.积极招商引资(境内)、引进符合我市投资政策的项目,县(市)区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3000万元加1分;市直综合委局(主要引资单位)超出目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加1分;其它单位每引资500万元加1分。加分不设上限(引进资金以实际到帐、引进项目以落地为准)。

  (四)工作差错实行扣分制

  重大工作差错每次扣5分,一般工作差错每次扣2分,累计扣分不封顶。争先创优方面有关规定:某项工作在全省排序后5位的,一项扣5分。

  六、奖励与惩处

  (一)县(市)、区

  1.综合评定的排序,确定3-4名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3-4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10万元),对其责任人记三等功一次;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荣誉称号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7万元)。

  4.重点工作单项奖。完成年度重点目标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1万元)。根据考核年度的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1-2名。

  5.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二)市直单位

  1.综合评定排序前10名的为目标管理优胜单位,11-30名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

  2.综合评定为优胜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优胜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300元),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干部职工优秀比例可在10%的基点上提高2个百分点;连续3年获得优胜单位的,其领导班子成员各记三等功一次。

  3.综合评定为先进单位的,市政府授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200元),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干部职工优秀比例可在10%的基点上提高1个百分点。

  4.重点工作单项奖。完成年度重点目标或重点项目成绩特别突出的,市政府授予“重点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人均100元)。根据考核年度实际情况,设重点工作单项奖4-6名。

  5.综合评定为完成目标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可按10%的比例评定优秀格次。

  6.未完成目标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的评优资格,干部职工评定优秀比例不得突破8%;连续两年未完成目标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年度考核时,取消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干部职工的评优格次,同时建议市委对其主要领导的工作予以调整。

  七、附则

  (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责任目标签订后,无特殊情况不予变更,因客观情况及政策因素等确需变更的,应提前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行变更或未及时报告的不予认可。

  (三)在适用本办法发生重复计分时,应就同一事实只计一次。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属市财政开支的政府部门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非市财政开支的部门的奖励资金由本单位自筹。

  (五)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新乡市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新政〔2004〕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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