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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94号

颁布时间:2006-10-25 16:16:47.000 发文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9月13日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和《甘肃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处置费用的缴纳、收取和管理。

  产生并委托他人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危险废物处置费。

  第三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废物收费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环保、卫生、财政、城建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作好危险废物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

  第五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不包括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市政府批准的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六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予以核定。

  危险废物处置成本,包括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含处理,下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和维修费;

  (二)设施设备折旧费;

  (三)人工工资及福利费;

  (四)保险费,包括环境污染责任险、对第三方财产及人身损害险、操作人员工伤事故险。

  第七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严格处置成本核算。

  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成本核算的监管。

  第八条 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其具体计费办法,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医疗废物,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按照医疗机构实际使用床日数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可根据每月医疗废物平均产生量按定额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的重量计收;

  (二)对工业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原则上按产生废物的重量计收。

  医疗机构交纳的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患者加收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九条 危险废物处置费与工业固体废物排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重复计收。

  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处置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缴纳排污费。

  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排污设施,应向当地环保部门如实进行申报登记,并交纳排污费。

  第十条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签订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服务协议中约定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之内,不得突破。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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