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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商务厅关于2005年秋茧收购价格及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价成发[2005]157号

颁布时间:2005-09-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商务厅

各市物价局、商务局(茧丝办):

  根据我省秋茧生产与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我省2005年秋茧(包括鲜茧、干茧)收购指导价维持本年春茧价格水平,继续按省物价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05年春茧收购价格及加强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价成发〔2005〕79号)有关规定执行。综合费率、包装费、运杂费、烘茧费、贬值费标准及省级组织费的解缴方式仍按(陕价成发〔2001〕92号)文件执行。

  各地在今年秋茧收购工作中,要通力协作,明确责任,加强政策宣传。各茧站要张榜公布省上制定的鲜茧收购指导价格及浮动价格,使蚕农有价可依。各级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蚕茧收购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收购单位相互抬价抢购或压级压价。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好市、县之间及周边地区的蚕茧收购价格,督促各茧站积极筹措收购资金,防止出现“打白条”现象,切实维护好秋茧收购秩序。

  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有关文件精神,凡未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鲜茧收购业务;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盗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违者按规定予以取缔或取消收购资格。各地应当取消对干茧经营的限制,对正常的流通、经营、不得设置障碍。同时,要在收购期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确保蚕茧收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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