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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共青团关于开展《陕西省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陕团联发[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8-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陕西共青团

各市(杨凌示范区)团委,省直各团工委,各市人大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各市(杨凌示范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于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9月1日起实施。为了更好的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团省委、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决定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重要方略为指针,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实施办法》的活动,增强全社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引导和帮助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营造普及法律意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浓厚氛围。

  二、活动时间2005年8月至12月三、活动形式及内容1、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实施办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站、社区内的宣传栏、法制长廊,张贴挂图、招贴画,发放宣传材料、播放音像制品、开展法律咨询、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组织社区青少年和学生,以社区为阵地,以《实施办法》为重点,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文比赛、法制报告、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举办培训班、讲座、家长法制学校等形式,积极开展喜闻乐见,便于参与的教育活动,将法制教育与青少年自护教育结合起来,引导青少年在实践教育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

  3、组织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单位和争创单位组成宣传小分队,深入社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要积极组织公安、检察、司法行政、广播电影电视、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工商管理等各个系统的“青少年维权岗”进入社区,广泛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系统和单位要延伸工作手臂,拓展创建工作领域,加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进社区的工作力度,为青少年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和帮助,有效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利用开学之初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组织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入中、小学,上好新学期的第一堂法制课。通过举办主题团(队)会、青少年模拟法庭、法制宣传报告、文艺演出等方式,对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5、2005年9月1日为全省集中活动日。9月1日为《实施办法》施行日,各地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开展形式多样、青少年乐于接受的活动,并于9月1日开展统一宣传,将活动推向高潮。

  四、活动要求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活动,各地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两个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把这项活动作为“为了明天”工程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位置,齐抓共管,通力合作,集中力量精心制定活动实施方案,抓好活动的部署和落实。

  2、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各地要从当地实际出发,根据多种行业,多种年龄阶段人群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并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宣传活动,形成各地的工作特色。

  3、注重实效,加强宣传。各地要在工作方式上不断改进、创新,要从实际出发,广泛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活动中要注重做实事、好事,加大服务和宣传力度,形成活动声势,营造出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抓紧落实,并将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及开展情况报团省委社区和权益部。

  联系地址:西安市红缨路158号

  邮编:710068

  电话:(029)88412079

  传真:(029)884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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