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4]108号

颁布时间:2004-12-20 15:25:41.000 发文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各级、各部门也为保障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当前,我市一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殴打、虐待、体罚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的行为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于2004年12月25日至2005年1月2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重点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服务、加工、矿产等行业和砖瓦窑厂(包括石灰厂、石料厂、小煤矿等,下同)。

  二、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规定情况;

  5.是否有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等侵害农民工人身权益情况,查处纠正情况。

  三、检查的方式

  此次活动采取单位自查、重点检查与督查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对照《劳动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自查,发现问题自我纠正;对出现过拖欠工资、殴打、虐待、体罚、非法拘禁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及建筑企业、砖瓦窑厂要重点检查及督查;对举报投诉案件要及时查处。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 长:高建慧 副市长

  副组长:李元法 市总工会主席

  许福亮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保明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成 员:王志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常继红 团市委书记

  张桂兰 市妇联主席

  崔峤梅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贾宏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胜利 市公安局副局长

  潘公社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建国 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安 波 市监察局副局长

  陈聚忠 市大项目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贾宏刚任办公室主任。

  五、有关要求

  1.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此次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要成立领导机构,制定检查方案,认真组织乡镇政府和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监察、大型项目建设管理等部门,深入细致的开展检查活动。

  2.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任意延长工作时间、非法使用童工等行为,要严厉查处。同时要畅通投诉渠道,及时查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

  3.各级公安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扣留农民工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强迫农民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和拘禁农民工,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涉嫌逃匿、以欺诈方式为农民工介绍工作的“民工贩子”要严厉进行打击,对涉嫌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各级建设部门、大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严格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在建项目的行业管理,加大清理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力度。凡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拖欠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牵头处理。要责成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并对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严肃处理。

  5.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工作,对多次发生或长期存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拘禁、拖欠工资等严重侵害农民工权益问题视而不见、长期失察或处理不力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政府将组织市劳动保障、公安、工商、建设、大型项目建设管理等部门和市工会、市妇联、团市委赴各县(市)、区对检查活动进行督查。

  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于2005年1月3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报市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7183327.

  附件:农民工权益保护专项检查活动情况统计表(略)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