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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沈政办发[2000]6号

颁布时间:2000-06-09 15:53:10.000 发文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六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意见

市劳动局、计委、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地税局、工商局、残联
(二○○○年五月十五日)

  为确保我市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任务的实现,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辽宁省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加大力度,继续依法全面实施残疾人就业工作

  (一)继续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根据《沈阳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沈阳残疾人保障规定》,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外商独资企业除外)的所有单位,都应按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且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二)继续扶持和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对福利企业的扶持保护政策,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凡安置残疾人达到比例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按有关规定可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税务、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的有关税收规定,及时返还地方税种部分。

  (三)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残疾人申请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及当地残联或所属劳动服务机构的证明,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工商、税务等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各级休体劳动者协会要积极发挥作用,组织健、残从业先进人物和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无业人员结对子、搞帮扶,使残疾人能忙从事个体就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一些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如传呼台、公用电话、书报亭、收费公厕、社区家政服务等,应优先向残疾人提供。

  二、积极做好下岗残疾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一)努力创造条件,尽量避免残疾职工下岗。除停产、实施兼并和破产企业外,凡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残疾职工下岗,应积极努力创造条件,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工作;确需安排残疾职工下岗的企业,须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保障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对确需下岗或非自身原因放假的残疾职工,企业要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保障线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实施停产、兼并和破产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要妥善安置好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职工,企业要一次性向社会保险公司缴纳统筹养老保险金;实施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残疾职工可提前5年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企业要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破产企业自谋职业的残疾职工,企业按不低于所在企业职工最低年工资的3倍提取安置费,一次性发给个人。

  (三)优先安排下岗残疾职工再就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再就业服务机构,要对下岗残疾职工优先提供免费登记、培训、用工信息查询等服务,以取得培训结业证书的,要在半年内免费提供3次就业机会。各级残联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落实下岗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并及时妥善解决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能,努力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全面优质服务

  (一)市和区、县(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所),要逐步完善服务条件,强化服务手段。要与劳动部门建立信息联网,及时掌握用工需求,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信息。劳动部门应为残疾人就业安排专题用工洽谈会和职业介绍。

  (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整体教育和职业培训计划之中,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切实抓好本部门、本系统在岗与转岗残疾职工的职业培训,并为他们在培训或进修期间学习、生活提供保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经各级残联、劳动部门审核确认后,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可酌情减免其培训费用,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可给予适当补助。

  四、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工作日程,从本单位实际出发,落实有关政策和措施,制定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确保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残联部门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严格按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办法,管好、用好资金;财政、劳动、人事、地税等部门要协助残联督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要依法加强对福利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搞好福利企业的检查认证和清理工作。

  (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或拖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或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要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进行劳动监察;各级财政部门要对不能按时完成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单位进行财务审计;各级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新闻媒体应采用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法规和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全社会都来理解和关心残疾人的就业问题,开创全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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