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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通知

豫政办[1999]25号

颁布时间:1999-05-18 13:26:01.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进一步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群体,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组成部分。在建国后的不同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三代领导集体曾就关心残疾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作出过许多重要指示。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发出文件,要求采取实际步骤和得力措施,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积极推进残疾人事业。因此,各级政府要在前些年取得较大成绩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切实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要落实和安排好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把残疾人事业分别纳入相关事业领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努力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确定的各项任务,为制订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打好基础。

  二、认真做好残疾人扶贫和按比例就业工作

  我省还有贫困残疾人78万,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4.解决这部分人的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为实现我省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战略目标,必须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在国定贫困县,要将残疾人扶贫工作纳入当地政府扶贫计划,落实对残疾人贫困户的扶持措施,用于残疾人的扶贫开发资金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其比例不得低于当地贫困残疾人所占贫困人口的比例,并视情况予以优先考虑和支持。在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当地政府要把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作为本地区扶贫攻坚的重点,制定计划,筹措资金,抓好落实。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地方,县、乡两级须按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并安排扶贫工作经费。城市要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要落实五保供养制度、推广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其中。

  就业是残疾人权益全面实现的基础。依法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障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战略性举措,是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37号)以来,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已逐渐为社会所理解和支持,成为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拓展的新领域。但是,全省的进展不平衡,还有近1/3的市地没有或基本没有打开局面。我省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处于相对滞后的位置。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认识,积极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没有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市地、县(市、区)应抓紧建立,其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定额或定额补助的办法,实行预算管理。各级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要在同级劳动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按省政府规定的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要按照规定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采取措施尽快达到规定比例。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残联制定的《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管好用好保障金,不得平调和挪用。各级劳动部门要把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和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到2000年,在全省达到城市(含县级市)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县基本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时,要稳定发展福利企业,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要努力做到不使已经就业的残疾人下岗。

  三、确保“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国际合作项目的顺利实施

  “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国际合作项目,是我国与国际狮子会合作,从1997年到2006年,在全国开展以白内障复明手术为主要任务的防盲治盲工作。国家下达我省的近期(1997-2001年)目标是:施行白内障复明手术128800例;初步普及防盲治盲知识,有效开展预防工作;到2001年达到每年进行33100例的手术能力,初步控制新生白内障致盲。这个项目的实施,将在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白内障复明手术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白内障复明手术规模,使更多的盲人脱盲脱残,恢复视力,改善功能,参与社会,走向光明。这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外树立我国高度重视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视觉第一中国行动”项目的领导,依据本地区承担的任务和对贫困患者补助的需求,投入相应的专项经费。卫生部门、残联要认真组织实施。对贫困患者,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补助,社会给予赞助,医疗单位给予适当减免。省、市地、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机构和用品用具供应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作用。要以康复训练与服务为重点,全面完成我省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规定的各项康复工作任务。

  四、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

  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是为残疾人康复训练与服务、就业服务、用品用具供应服务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必需设施。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是进一步发展我省残疾人事业的需要。10年来,省和部分市地、县(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已经建成使用,并较好地发挥了作用;但大部分市地、县(市)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至今尚未立项建设,影响着残疾人工作的开展。省政府批转的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计划对此均有明确要求。凡未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市地、县(市),每年应安排一定的建设资金,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争取用2至3年时间,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

  五、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级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宣传残疾人事业,反映残疾人生活,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市地、县(市)广播电台应普遍开播残疾人专题节目;省辖市电视台应开辟手语专题节目;省和市地主要报刊应开辟反映残疾人事业的专栏和组织相应的征文活动。要充分发挥省和市地残疾人事业新闻宣传促进会的作用。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要把开展扶残助残活动列入当地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深入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突出主题、形成规模,使之既深入人心,又给残疾人以切实帮助。继续做好“红领巾助残”活动,积极支持志愿者助残队伍的组织和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残活动,表彰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把执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规范》纳入基本建设审批内容,制定相应规定,广泛宣传和推行无障碍设施。

  六、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

  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要着眼于残疾人事业持续发展,纳入依法发展的轨道,普及法制宣传,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检查,推进法律服务与法律援助,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继续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意识。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规体系,到2000年,全省各市、县、乡(镇)完成扶助残疾人规定的制定或修订工作。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并形成制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省里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市、县、乡亦要定期进行检查。要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各市、县要指定或委托1所律师事务所集中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要将残疾人列为重点援助对象;省和市地要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促进会,逐步形成残疾人法律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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