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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丹政办发[2005]55号

颁布时间:2005-08-26 13:36:27.000 发文单位: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加强政府与工会组织的联系,进一步支持工会在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中充分发挥作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23号)精神,结合丹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东部现代化沿海港口城市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一贯方针,坚定不移地深入贯彻实施《工会法》,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是新形势下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方面,也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建设和谐丹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当前,我市改革和发展正处于关键时期,职工队伍结构和劳动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矛盾更加复杂突出,要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更需要发挥好工会组织的重要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从振兴丹东老工业基地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大力支持工会工作,尊重职工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充分调动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民主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1.政府要建立健全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工会列席政府常务会议和有关专业会议制度、吸收工会参与有关改革的领导机构制度等,畅通工会参与的渠道。

  2.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有关全局和重要工作的部署安排,要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

  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抓好保障职工权益方面的建章建制工作。凡研究制定与职工权益直接相关的厂务公开、劳动就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扶贫帮困、劳模管理、物价等方面工作的政策和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

  4.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的作用。企业改制方案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注意听取工会的意见;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债务的清理、富余人员分流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否则,政府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对职代会形成的决议,政府有关部门要会同工会加大对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

  5.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的各种涉及职工权益问题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和有关规章、政策的检查监督工作,要吸收工会组织参加。要重视发挥工会的安全生产群众监督作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处理、“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等工作,把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提高监督实效。

  6.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辽宁省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办法》和我市有关劳动模范管理的具体规定,与工会共同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健全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1.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明确主要职责,规范运作方式,提高协商质量。每半年召开一次三方协商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要抓住劳动关系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联合调研活动,共同协商解决的办法,抓好协商结果的落实。要逐步在乡镇和街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

  2.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与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要以工资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依法规范合同内容,保证履约兑现。要搞好劳动争议案件和集体合同争议仲裁,指导和加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做好日常调处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3.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维护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和帮助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组建工会或加入工会组织,加强企业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4.对企业违反《工会法》和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各级政府要出面干预,并责成有关部门严肃处理。

  四、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听取工会意见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会组织的信息沟通。政府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联系工会。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民政、国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工会建立和完善定期情况沟通和信息交流制度,保证相互间经常性的情况交流,特别是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交流要顺畅、及时。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重视来自工会的情况和信息。对工会报送的与政府工作关系密切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特别是工会反映的重要信息与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对策,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工会反馈。

  五、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支持工会工作

  1.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要切实解决好工会办公设施和活动场所,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工会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问题。

  2.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企业和教育、卫生、科研等事业单位的厂务公开、校务公开、院务公开、所务公开工作,保证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定权。

  3.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群众经济技术活动。特别是支持工会注重从班组建设抓起,促进职工技术创新、岗位创新;评选和树立先进集体和创业标兵,带动广大职工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多做贡献。各级劳动保障、科技、教育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开展有自身特点的职工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和完善对岗位成才者的深造、晋级、提薪、提职等激励政策,促进更多的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4.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实施送温暖工程和促进再就业帮扶行动。政府每年从扶贫帮困资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帮助工会加强困难职工援助中心建设,强化帮扶功能,增强帮扶实力,使其更好地发挥救急济困、化解矛盾、服务职工的“窗口”作用。发挥工会优势,做好促进再就业等项工作。支持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和发展职工文化体育事业。

  5.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把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纳入政府法律援助工作范畴,帮助工会组织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并要主动地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6.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和改制企业工会整建、重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按《工会法》要求配备专兼职工会主席,明确工会主席的政治、经济待遇,对工会主席实行依法管理。工商部门要结合企业注册、年检,督促未建会企业尽快建会。

  7.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国家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和省总工会、省财政厅《转发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辽工发财字[2003]10号)精神,因地制宜,逐步推进,将由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直接划拨同级工会;地税部门要积极与工会协调,建立和落实工会经费代收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内审工作的指导,协助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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