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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残疾人事业的通知

新政发[1999]52号

颁布时间:1999-08-27 11:35:06.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十年来,在社会各方的关心和共同努力下,我区残疾人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文化生活、法制建设和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为促进我区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将进一步加强我区残疾人事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发展残疾人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递增。要把残疾人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围绕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问题,从政策、经费、人员、物力和工作条件等方面,给予关心和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的作用,切实解决残疾人事业发展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每年为残疾人办几件受益广、见效快的好事,实实在在地为残疾人排忧解难。

  二、扎扎实实做好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

  我区目前尚有12.2万残疾人未解决温饱问题。其中3.9万人由于重度残疾人处于特困状态。扶持贫困残疾人解决温饱,保障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残疾人的关怀,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事关自治区扶贫攻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在本世纪内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的总体要求,将扶持贫困残疾人脱贫和保障特困残疾人基本生活列入工作议程,纳入政府扶贫计划,统一协调,同步实施。设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吸收当地残疾人联合会负责人参加;没有扶贫领导小组的,要在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内,确定有关部门组成残疾人扶贫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本地残疾人扶贫工作。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资金投入。国家和区定贫困县在安排中央及自治区补助的各项扶贫资金时,要优先考虑残疾人扶贫开发。其他县、市要落实好国家安排的康复扶贫贷款计划,并从信贷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一起,集中用于残疾人扶贫开发。要积极推行小额信贷,确保扶贫资金到户到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扶贫,组织好“帮、包、带、扶”活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对象;尚未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要将特困残疾人纳入社会救济范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依法推行按比例就业,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残疾人劳动就业是实现残疾人生存权的基本方式,是全面实现残疾人权益的基础,也是有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重要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协调财政、劳动、人事、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要动员社会各方面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达到规定就业比例的,要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府各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要把落实就业规定和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要按中央和自治区的规定,尽量不使已就业的残疾人下岗;对已下岗的残疾职工,要做好其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尚未建立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地方,要抓紧建立。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在同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实施按比例就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大力提倡残疾人个体经营和集体从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场地、办照、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继续实行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扶持规定。

  四、认真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确保“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新疆光明工程顺利实施

  广泛开展康复训练,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作用,完成国家下达我区的各项康复任务指标。建立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和残疾人用品用具服务网络。各地要从本级财政及其他方面筹措康复专项经费,用于扶持康复工作的开展。“视觉第一中国行动”新疆光明工程已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各族人民办的实事之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组织卫生、民政、财政、残联等有关方面,及时研究处理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协调解决对贫困患者手术补助等费用,进一步增加复明人数,提高复明质量,降低复明费用,把这一为各族人民造福的实事办好。

  五、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残疾人教育是我区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也是残疾人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重视残疾人教育工作,将残疾儿童少年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规划。各级人民教育基金、教育费附加和有奖募捐资金都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以缩小残疾人教育和社会教育水平的差距。在进行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时,必须考核国家规定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指标。未达到指标的地区,不得宣布实现“普九”。大力发展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有条件的地、州、市要单独设置一所聋哑学校;办好乌鲁木齐市盲校的同时,在北疆设一所盲校,喀什地区聋哑学校设盲生部,巴州聋哑学校设盲生班,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凡在盲、聋哑学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普通学校举办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特教班的专职教师,在享受普通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同时,可再继续享受特殊教育岗位津贴。普通学校接受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班级的语文、数学教师,每月可享受20元的特殊教育补贴费。当地无盲校、聋哑学校的,盲、聋哑儿童可到外地、州、市就学,其借读费用,小学阶段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解决,初中阶段由县级政府解决。在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学生,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应享受助学金。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实施机构要对贫困残疾学生予以特殊扶助,做好因贫失学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救助工作。各地招生部门和自治区大中专院校、普通高中、技工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录取残疾考生的规定,使符合标准的残疾考生都能入校学习。

  六、加强基层残联建设,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残疾人事业的基础在基层。基层残联是联系广大残疾人的重要纽带,是残疾人工作的关键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县级残联计划单列、归口政府管理、规格调整和理事长专职等工作,加强乡、镇、街道残联的工作,做到有专职干部、有办公场所、有服务载体、有联系网络、有工作经费。要把那些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质好、业务能力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同志充实到县、乡残联。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牧团场要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七、认真落实对残疾人的优惠待遇,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自治区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明确规定在接受义务教育、职业技术培训、集中就业、个体从业、减免农牧业税、水电费、义务工等方面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各县、乡和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国营农牧团场要结合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工作,坚决予以落实,使残疾人凭证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各项优惠规定。同时,还要结合本地实际,不断修订、完善本地扶助残疾人的优惠措施和具体规定,帮助残疾人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积极配合人大对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纠正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指定或委托法律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的法律服务。认真贯彻国家《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在修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区时,要有无障碍设施。新疆电视台和有条件的地、州、市电视台要尽快开播配有手语的新闻节目,逐步在影视作品中增加字幕。报社、电台等新闻单位要开辟残疾人专栏或专题节目。要广泛开展自强与助残活动,表彰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高尚的事业,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各地一定要切实重视和加强残疾人事业,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要认真履行“政治代表、公益服务、事业管理”职能,密切联系残疾人,认真做好残疾人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全面完成自治区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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