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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连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6]49号

颁布时间:2006-04-22 11:31:5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关于“要全力支持电网建设,加强组织领导,搞好规划工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要给予相关优惠政策”的要求,我市加快了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目前电网建设“十一五”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已进入组织实施阶段。为确保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按计划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由大连市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大连高新园区管委会、金州区政府、旅顺口区政府、普兰店市政府、瓦房店市政府、庄河市政府、长海县政府要成立电力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在市领导小组的协调下,完成本地区电力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二、纳入规划管理

  电力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规划局、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将“十一五”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完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中,帮助供电公司对电力供应和电网建设的区域分布、区域定位等问题进行规划研究,在建设规划和具体项目规划审批中确保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用地。

  三、做好征地动迁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及先导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搞好本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征地动迁和社会稳定工作,要按照大连市“十一五”电力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进度计划完成相关征地动迁工作,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实施。市国土房屋局、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对市内四区有关项目给予支持和配合。

  四、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城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等相关部门要在本部门建立电力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在规定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电力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的同时,对以下收费项目给予减免:

  1.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免收临时占道费、临建费;

  3.道路挖掘修复费按照修复成本收缴;

  4.免收砍伐补偿费;

  5.绿地补偿费按照修复成本收缴,或由电力部门负责按照原标准进行修复。

  六、强化协调保障

  电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加大工作力度,对与百姓利益相关的事宜要主动协调,对违法、违规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七、做好电力设施保护

  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建立健全公安和电力企业紧密合作的长效机制,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电力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切实保障电力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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