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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6]31号

颁布时间:2006-05-12 11:18:4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是各级政府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建设法治、廉洁、透明、高效政府的具体体现。为确保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建立健全奖惩机制,不断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评比范围

  承担全国和省两级办理工作任务的各市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单位,以及上述机构中负责办理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评比方法及程序

  1.办理工作考核评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先进,从严考核”原则。采取日常检查,年终评比,征求代表和提案者意见等方法进行考评。

  2.每两年表彰一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以省政府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并颁发奖牌;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表彰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并颁发证书。

  3.各市先进单位评选名额以14个市为基数,控制在30%以内,中省直先进单位评选名额控制在单位总数的25%以内;先进个人评选名额以承办单位为基数,控制在50%左右。具体名额分配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4.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审批表由省政府办公厅发至各承办单位,由各承办单位自下而上进行自荐。审批表一式二份,由申报单位填表,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时间报省政府办公厅。

  5.省政府办公厅按照评选办理工作先进条件,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质量、代表和提案者满意情况等,在征求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意见后,按百分制进行综合评分,依据各承办单位评分结果,提出拟表彰的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名单,报省政府审定。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商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确定。

  三、考核评比条件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领导重视,认真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把办理工作作为本地区、本单位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改进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重要工作职责。主要领导同志应做到亲自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亲自督促检查、亲自抓落实,认真组织、协调本地区、本单位的办理工作,表率作用突出。

  2.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省人大、省政协关于办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工作制度健全,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责任明确。

  3.办理工作注重实效,能够积极创造条件落实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解决问题的措施落到实处,代表和提案者满意、基本满意率达到97%以上。4.认真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跟踪办理工作的通知》,建立并完善“跟踪办理,二次反馈”制度,答复后的落实工作有计划、有专人负责、有督促、有检查,并及时向代表、提案者和省人大人事委、省政协提案委、省政府办公厅反馈落实情况。5.建议提案的答复函内容翔实,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主办件、协办件按时办复率均达到100%。6.主要领导同志亲自办理省政府重点建议提案、省长领办的建议提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督办的建议、省政协主席促办的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7.积极主动承担办理工作任务,识大体,顾大局,注重协调配合,无推诿扯皮、包揽代替等现象。8. 能够主动加强与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的联系,虚心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 自觉接受代表、提案者的监督。办理工作得到省人大、省政协有关部门及代表、提案者的好评。

  (二)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办理工作,熟悉业务,能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并能优质高效地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2.积极协助本单位领导同志做好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计划、跟踪催办、落实反馈、答复函内容把关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3.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配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工作,无推诿塞责现象。4.工作态度端正,作风扎实,责任心强,任劳任怨,办实事,求实效,受到代表和提案者的好评。5.能够主动与代表和提案者沟通,认真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办理工作主管部门通报办理工作情况。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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