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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1998]27号

颁布时间:1998-06-08 15:37:41.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1998-200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残疾人温饱问题,事关全省扶贫攻坚的全局。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扶贫工作的领导,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力做好残疾人工作,把残疾人扶贫工作抓出成效,推动残疾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黑龙江省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

  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残疾人温饱问题,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扶贫攻坚任务

  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全省17万贫困残疾人的温饱问题。其中:通过扶贫开发 和各种扶持措施,使12万可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摆脱贫困;通过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使5万应救济的特困残疾人得到社会保障。

  二、采取的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扶贫纳入政府扶贫攻坚实施计划,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同步实施。要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特别扶助、优惠残疾人的政策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认真落实《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稳定福利企业,发展福利生产,扶助残疾人个体开业,增强残疾人自身“造血”功能。

  (三)筹措资金,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国定贫困县要在当地的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残疾人扶贫资金,切实解决残疾人贫困户的温饱问题。国定贫困县以外的地区要采取措施,安排资金用于残疾人扶贫。同时,对国家设立的康复扶贫贷款,要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各级政府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1997]83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予以保障;对尚未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镇中的非农业户口残疾人,符合民政部门规定的,给予定期定量补助或临时救济。对已就业在岗的残疾职工要尽可能不安排下岗。

  (五)在农村,对难以参与扶贫项目的重度贫困残疾人,继续按规定由乡镇政府予以定期补助、临时救济。

  (六)各级政府要有计划地组织各有关单位开展包扶残疾人工作,并倡导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互助、扶残助残活动,扶助残疾人脱贫解困。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残疾人文化素质,增长科技知识,为脱贫解困创造条件。

  (八)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防治和减少地方病,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千方百计地搞好残疾预防工作。

  三、加强对残疾人扶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省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省残疾人联合会协助有关部门和各地市共同组织实施本计划。各级残联要加入当地政府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指定联络员,主动协助政府做好本地区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各地要在全面摸清残疾人贫困户数、人数及贫困状况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扶贫攻坚实施方案,并按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将任务指标落实到乡到村,扶持措施到户。同时,建立有扶贫办、财政、农业银行、民政、劳动、残联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由各级残联牵头,定期召开协调会,沟通情况,研究问题,督促检查本计划的执行。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摆在首位,建立完善乡镇残联、残疾人服务社、志愿工作者联络站“三位一体”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各地市残联要认真填写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印制的《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统计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省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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