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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2]145号

颁布时间:2002-10-17 14:05:5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卫生厅、民政厅、财政厅、公安厅、教育厅、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残联
 2002年9月11日

  残疾人是人类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发展残疾人事业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康复是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实现“平等、参与、共享”的先决条件,是残疾人工作永恒的主题。我区28.4万残疾人中,大部分需要提供必需的康复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切实做好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促进我区残疾人康复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

  指导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化工作方式,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的主体作用,以社区为平台,积极开发社会资源,加大工作力度,增强康复服务能力,提高康复技术水平,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总体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70%得到康复服务;川区农村达到50%,山区农村达到30%。到2010年银川市所辖县(区)和吴忠市、石嘴山市、固原市所辖城镇,有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其余农村川区达到80%,山区达到60%。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以残疾人的基本康复需求为重点,紧紧围绕覆盖面广、时效性强、兼顾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多样性开展工作。

  (二)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社会化工作方式。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做好康复工作的有效方式,共同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

  (三)实施重点工程与提供普遍服务相结合。选择残疾人迫切需要又有可能做到的康复项目,实施一批重点工程。推行社区与家庭康复,推广实用、易行的康复方法,使残疾人普遍得到康复服务。

  (四)因地制宜,开拓创新。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拓展康复内容,增加服务项目,注重高新技术在康复领域的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完善康复工作体系,建立有效的服务机制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领导并协调财政、卫生、民政、公安、教育、扶贫、社保、残联等各部门,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充分发挥医疗卫生机构、社区服务机构、学校、幼儿园、福利企事业单位、医疗站、残疾人活动场所等现有机构、设施、人员的作用,整合康复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各级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其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主体作用,切实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卫生部门的年度验收、评比考核,要将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吸收残联部门相关人员参与。教育部门在全区已设立的特殊教育机构中,要附设聋儿语言训练班,有条件的还可设立脑瘫、弱智儿童康复班。各级残联在政府领导下要加强组织管理,协调各相关部门搭建社区康复服务机构,逐步形成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康复服务体系。

  为逐步完善全区各类残疾人康复工作技术指导网络,设立自治区康复医院(自治区人民医院)为全区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指导中心,安康医院为精神病防治康复指导中心,自治区残联语言训练机构为聋儿康复指导中心,自治区儿童福利院为脑瘫儿童康复指导中心,银川市育智学校为弱智儿童康复训练指导中心。各中心成立相应的专家指导组,在全区范围内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人员培训、知识普及、信息传递、康复咨询、转介服务、心理疏导、简易训练器材制作、用品用具服务等,并制定检查评估标准,推广应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康复服务。各市、县(区)要尽快建成本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并配齐康复器材和设备,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本地各社区为残疾人开展各项康复服务。

  (二)积极推进社区康复,把康复服务引入家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2001年全区社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在规划和部署社区建设工作时,将残疾人康复工作列入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没有建立残疾人组织的社区,今年要全部建起,并有专人负责残疾人工作。社区要组织调查摸底、建档立卡,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建立康复室,配置适宜的设备,器具,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与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开展社区康复骨干培训,指导家庭进行康复训练,做好与专业康复机构的转诊工作,将康复服务引入家庭,并建立起联系责任制。

  (三)实行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和特殊帮助制度

  各级政府要实行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救助政策,并积极筹措专项资金,采取优惠、减免费用和建立医疗保险等措施帮助贫困残疾人康复。要通过实施重点康复工程项目,解决贫困残疾人康复医疗问题。要抓住东西部合作的机遇,借助对口支援,通过卫生扶贫增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基础能力。

  (四)加强人才培养,稳定残疾人康复工作队伍

  各级卫生部门、卫生机构、各专业技术指导中心,要加快康复人才的培养,逐步改变我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专业技术人才匮乏的局面。要有计划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社区康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将残疾人康复业务纳入全科医师培训内容,提高其康复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卫生部门要根据国家医学转型的要求,完善我区康复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健全康复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评价体系和管理制度,稳定和发展残疾人康复专业人员队伍。

  (五)加大经费投入,开发社会资源,确保残疾人康复任务的完成

  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十五”规划的明确要求,按覆盖人口0.15元/人的标准,安排落实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同时,要制定有关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贫困残疾人康复救助、残疾人康复基础设施建设。要争取国际合作,推动重点康复项目的实施。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残疾人康复工作,对残疾人治疗、康复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给予援助。

  (六)开展宣传教育,做好残疾预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重视残疾人康复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公益宣传服务,普及康复知识,提高残疾预防意识。各级各类康复机构、医院和与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关的协(学)会要主动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对残疾人及其家属、社会工作者进行培训,传授康复方法,提高残疾人自我康复意识。

  积极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生殖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干预体系,避免常见、重大出生缺陷和先天残疾的发生;预防缺碘、氟中毒等环境因素致残;降低药物致残发生率;减少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交通安全工作,减少事故致残的发生。倡导早期干预和早期康复训练,控制残疾程度的加重。

  四、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

  残疾人康复工作是政府工作的组成部分。做好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权保障水平、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体现。各地区、各部门要在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的基础上,充分认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职责,把残疾人康复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卫生、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的有关工作纳入本部门业务范围,各司其职,在制定政策、措施和规划时,充分考虑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各级残联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康复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项残疾人康复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管理和考核,把康复指标分年度落实到各基层单位,年初下达,年底检查总结,对完成任务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没完成任务的要严格处罚,确保2015年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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