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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的意见

桂发[2003]2号

颁布时间:2003-01-12 10:11:2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3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1]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老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老龄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老龄工作是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老龄工作和关心老年人,近年来,调整充实了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规划》(桂政发[2002]43号,以下简称自治区《“十五”规划》),加快了老年福利服务和“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项目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自治区《“十五”规划》精神,调整充实了老龄工作机构,制定了一系列涉及老年人的政策和规定,广泛开展尊老爱老宣传教育,初步建立了养老保障体系和为老服务体系,老年福利、卫生、文化、教育、体育等事业有了一定发展,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不断提高,各级老龄工作部门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努力工作,开拓进取,使老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为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有关部门也给予了积极配合,尽职尽责做了大量工作,为老龄工作提供了精神和物质支持,创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我区老龄工作与中央要求仍有一定差距。一方面,老年人口数量大,增长速度快,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全区60岁以上人口达479.83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10.69%;65岁以上人口达319.82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7.12%;80岁以上人口达53.94万人,占60岁以上人口的11.24%,人口年龄结构已进入老龄化阶段。农村老年人占全区老年人的76%,由于农村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制约了老年事业的发展,老龄工作难度大。老龄问题已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另一方面,我区老龄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不能适应人口老龄化的要求。主要问题是:对人口老龄化问题认识不足,对老龄工作政策、法规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尤其是基层老年活动场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有的地方老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落实。

  对此,各级党委、政府要有充分的认识,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加强和改进老龄工作,正确处理和解决好人口老龄化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努力开创我区老龄工作新局面。

  二、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各地要认真做好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政策、法律法规的落实工作,依法保障老年人人身、住房、财产、继承和婚姻自由等权益。要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诈骗、坑害老年人的不法行为;严厉打击宣传迷信、邪教等伤害老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活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大法制教育和普法工作力度,帮助老年人学法、懂法、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等为载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加强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完善法律服务网点,使老年人能够就地、就近、及时地得到优质的法律服务;对需要获得律师及其他法律帮助但又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老年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向他们提供法律援助。各级人民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优待。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要重视和发挥社会团体及基层老年群众组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三、完善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提高保障水平

  在城镇,要建立起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障体系。逐步推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鼓励参加公益性的商业保险。实施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制度,保证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大力倡导社会互助,完善城乡特困老年人社会救助制度和百岁老人长寿补助制度。

  在农村,要坚持家庭养老和社会扶持相结合,以家庭养老为主的农民养老保障体系。要强化子女的敬老意识和赡养老年父母的法律意识,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老年人真正做到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子女要更新观念,理解和支持无偶老年父、母再婚。继续完善以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为内容的“五保”供养制度,坚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供养能力,确保“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加强社会扶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农村养老生产基地、农民养老补贴制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过政府救济和社会互助,多渠道筹集资金,对特殊困难的老人实行临时性救助。认真落实减免老年人负担政策,努力减轻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和劳务负担。

  四、加快发展老年医疗保健事业,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

  加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政策,积极发展各种类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加快乡、村医疗卫生组织建设,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农村多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网络。加强农村贫困地区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强化家庭对患病老年人的责任。努力降低老年人的医疗费负担,切实解决贫困地区老年人缺医少药问题,满足农村老年人基本医疗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应探索和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加强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工作,增强全民健康意识。要探索和建立特困老年人医疗救助制度,使特困老年人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对70岁以上老年人要提供挂号、就诊、取药、住院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定期或不定期为特困、高龄老年人特别是百岁以上老人免费体检。重视老年期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和康复研究,做好老年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工作,为老年病人提供优质、经济、方便、有效、综合、连续的卫生保健服务。普及卫生保健知识,推广和普及科学的老年养生保健方法,提高老年人的自我保健能力。做好老年妇女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倡导老年人合理膳食、适量运动、心理平衡以及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老年人实现健康老龄化。

  五、大力发展老年福利事业,构建老年社会照料网络

  各级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继续推进“星光计划”,加快社会福利社会化进程和老年社会福利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以政府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建设一批多功能的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综合性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并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住房、社区、医院、交通等场所和设施,要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创造无障碍环境,方便老年人特别是残疾老年人的行动,提高生活的独立性。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建立老年人紧急呼叫系统和应急服务网络。积极开展扶老助困活动,壮大和发展专业及社会志愿者为老服务队伍。各级政府要制定有关规定,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各行业和各类服务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对高龄老年人给予特殊优待和照顾。

  积极培育和发展老年消费市场,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产品,开拓服务项目,创造和改善老年人的消费环境,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消费需求。引导老年人转变消费观念,倡导老年人合理消费,切实保护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生动活泼的老年思想政治工作,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要加强老年人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理论学习和时事政策及文化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学习新知识、新技能,提高适应社会能力。要长期深入开展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引导老年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移风易俗。

  办好各种老年学校,发展老年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对老年教育事业的投入,以带动社会其他力量,因地制宜地办好老年教育。县级以上城市要建一所具有示范性、多学科的老年学校,有条件的乡镇、街道也要建立老年学校。要依托社区建立不同类型的老年学校,规范教学内容,提高办学质量,提高入学率。

  加强老年文体设施建设,积极开展老年群众文体活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建设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同时要加强管理,确保为老年人所用。各部门、各单位对现有的公共体育设施和文化活动设施要全面向老年人开放,并提供优惠服务和便利条件。要因地制宜地组织老年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对各类专业性老年群众组织给予支持和引导,有计划地组织老年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和书画展览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支持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老年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社会需要和自愿量力的原则,组织和引导老年人参与社区服务。加强老年群众组织,尤其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建设,发挥他们在老年群体管理中“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作用。

  七、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努力开创我区老龄工作新局面

  老龄问题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老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老龄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老龄福利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根据老龄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国家财力的可能,为老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同时加强对老龄工作各项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要将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收益用于老龄事业的投入。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和落实老龄事业发展优惠政策,工商、税务、物价、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和民政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老年福利和服务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老年社会服务设施,开发老龄产业,形成多元化的老龄事业投资机制。

  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参照全国和自治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尽快建立健全本地区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并在民政部门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落实人员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老龄工作干部的理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思想上、政治上、生活上关心他们,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和参谋助手作用,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尽职尽责,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向新世纪做出的重大决策。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中央《决定》及自治区《“十五”规划》要求,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全面推进我区老龄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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