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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6]11号

颁布时间:2006-06-07 11:46:15.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省公安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为有效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妥善做好特大交通事故(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分级负责,规范协调的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公安、卫生、民政、交通、安监、保险、新闻以及事故相关单位领导参与,统一协调处理特大伤亡交通事故的抢救治疗和事故损害赔偿事宜。

  二、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处理工作,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事故当事方对事故损害赔偿要求调解处理的,必须在3日内调解处理完毕。经调解确实难以达成协议或因其他原因无法予以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启动特大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机制,协调相关单位在5日内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三、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医疗机构要尽最大努力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拒绝和拖延救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责成肇事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先行支付抢救费,确实难以支付的,由医疗单位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请求政府协调保险公司3日内在机动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或机动车未保险的,由政府协调相关单位解决。

  四、特大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只涉及本乡(镇)的,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不是同一乡(镇)或属城乡两地、本乡(镇)政府协调困难的,由县(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分属不同县(区)市、县(区)市政府协调困难的,由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特大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跨设区市或跨省、设区市人民政府协调困难的,由省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处理。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五、各级政府在协调解决特大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时,原则上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赔付金额。但对损害赔偿权利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义务人同意的,可按双方协议办理,一次性处理完毕,不留遗留问题。

  六、经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仍未达成支付抢救费或损害赔偿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或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和提起民事诉讼。

  七、一般交通事故和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可比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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