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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2]65号

颁布时间:2002-07-05 13:33:47.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总工会制定的《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卫生厅 省经贸委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总工会

  关于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2002年7月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的通报》(国发[2002]9号)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健康,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规范企业行为,提高企业守法意识,特制定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实现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遏制群体职业中毒事件、伤亡事故为目标,突出重点、加大力度、集中整治、标本兼治,督促有关单位彻底整改职业病危害因素、安全生产隐患、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贯彻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对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实现目标

  通过整顿治理,市、县(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要掌握本行政辖区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分布情况,进一步明确本级政府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工作的责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制度和规程。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的问题都要切实得到解决,尤其是重点单位和行业的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安全生产事故要得到控制,重、特大恶性职业中毒事件、违反安全生产引发的事故要得到遏制,同时要以贯彻国发[2002]9号文件为契机,研究制定有毒有害化学品的长远治本之策。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是省内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中含苯及其化合物胶粘剂的箱包加工、皮革加工、玩具制造、制鞋、家具制造、装饰材料加工等行为;重点检查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卫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有说明书,说明书标明了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在规定的部位设置了危险物品标识。

  2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工作场所)中职业病防治的防护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卫生行政部门的“三同时”审查、验收。

  3有毒有害化学品设有专用贮存库房;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有专人保管并建立责任制及剂量出入库登记制度。

  4有毒有害工作场所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运行或个人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配带有效;有应急救援设施(防毒面具)、报警装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

   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劳动者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了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了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6企业内部有职业病防治组织管理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及档案库和巡检记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含苯及其化合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等)进行过检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防护措施。

  3有事故应急预案。

  4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

  6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用工管理情况。对未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和相关证件,私招滥用农民工的,根据有关规定补办手续、证件或依法清退。

  2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情况。对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定,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或使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务工,以及使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工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要按有关规定惩处。

  3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情况。对未执行国家工作时间和工资支付制度的单位,要责令其立即改正,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补发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罚。

  4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要督促企业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要进行补签,并指导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社保保险缴纳情况。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的,要依法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社会保险费。

  6持证上岗情况。对使用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在实行就业准入的岗位上工作的单位,要责令其改正,并采取措施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四)公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范围案件,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人员要坚决打击。

  (五)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对无工商营业执照、产品标准、检验手段等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严肃处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定期检测,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或责令停产;在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结束后,对无证生产的企业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一次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化学品的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无证经营、偷税逃税的企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七)各级工会组织要开展好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经“三同时”审查、验收,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否及时整改。

  三、专项整治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本次有毒有害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分 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和普查阶段(8月份)。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发布通告,对全社会进行动员部署。同时,要组织力量,按整治范围和整治重点对当地有毒有害化学品进行排查摸底,确定整治重点对象和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二)自检自查整改阶段(9月份)。要部署和督促各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由法定代表人牵头,组织熟悉业务、懂技术、了解国家法律、法规的人员,系统地进行自检自查,重点检查本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履行法律、法规手续和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并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

  (三)责令限期整改阶段(10月份)。各市政府要从相关部门或单位抽调熟悉业务的精干人员,组成若干专项整治小组,按照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重点,深入各企业、单位和个体作坊进行全方位的严格清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违法用工等问题,要及时下达监督检查意见书,并责令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彻底整改完毕。同时,对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坚决打击非法用工、非法中介和使用童工、拖欠工资、任意延长工时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遵守劳动保护和工作时间的规定;取消对劳动者的不合理收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有涉税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实施专项税收检查。

  (四)采取强制措施阶段(11月份)。对不符合职业卫生要求、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的。一律停业整顿,经整顿后仍不合格的要予以关闭;对违法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要依法取缔;对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对无证生产经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查处;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化学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违反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惩处。

  (五)总结报告阶段(12月份)。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认真进行总结,并逐级上报。各市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书面总结要于2002年12月底前报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和各部门职责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辽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郭廷标 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刘克田 副省长

  刘国强 副省长

  成 员:姜潮 省卫生厅厅长

  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

  张春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段英琦 省工商局副局长

  刘立达 省国税局副局长

  张玉文 省地税局副局长

  陈弘士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张永福 省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卫生厅副厅长梁东明兼任,副主任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丁世彤兼任。

  省政府将在专项整治期间组织省检查组依据各部门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验收标准,对各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或抽查。

  部门分工与投诉、举报电话。卫生部门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391170);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设施及措施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89604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3896551);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省投诉、举报电话:024-86992438昼、86992487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省工商投诉、举报电话:024-96315-2111,省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举报电话:024-23214466);税务部门负责对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国税投诉、举报电话:024-23185068,省地税投诉、举报电话:16069、各市投诉、举报电话:16066);工会组织负责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省投诉、举报电话:024-22581072)。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市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级政府要落实政府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指定分管的政府领导同志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认真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做好组织和协调,在经费、人员、检测仪器(苯检测仪器)等方面予以大力支持。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专项整治工作力度。各市政府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作坊采取拉网式清查整治,切实做到不漏掉一个企业、单位和作坊。对在清查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责令其限期改进或停业整顿治理;对问题特别严重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对违法违规者要绳之以法。

  (三)高度负责,妥善处理。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力量,对含苯及其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作业人群,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受害者,要责成有关责任部门对受害者予以妥善处理。

  (四)完善有毒有害化学品管理,制定长远治本之策。各级政府要始终把辖区内有毒有害化学品日常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做到常抓不懈,不走过场。要通过专项整治工作,了解和掌握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种类、范围和分布情况,并认真研究和制定适合本地特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和监管办法。

  (五)强化新闻报道和宣传教育工作。各级政府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案例,要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对不符合职业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税收、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要求的业主,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活动,强化《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业主的法制观念,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信息的汇总上报工作,并于2002年8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和下设办公室成员名单报送省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部门在工作中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制定的专项整治调查表及验收标准(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另行下发),认具组织实施整治方案。对敷衍了事、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和疏于管理、放任自流、玩忽职守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有毒有害化学品生产、销售和使用专项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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