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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的通知

皖政秘[2005]49号

颁布时间:2005-04-22 15:12:3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妥善解决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的纳税问题,理顺税收征管关系,进一步支持煤炭企业加快发展,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现就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

  全省各矿业(集团)公司所属跨地区生产经营的煤矿,经批准独立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缴纳;非独立核算的,其企业所得税由各矿业(集团)公司统一核算盈亏,集中缴纳。

  二、关于增值税、资源税和地方各税纳税问题

  全省各矿业(集团)公司所属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的增值税、资源税和地方各税一律实行属地管理,就地纳税,由煤炭矿井主井口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鉴于按原规定淮北市已多年分享桃园矿30%的增值税、淮南市已多年分享谢桥矿40%增值税的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促进发展、权责一致”的原则,以淮北市、淮南市从桃园矿、谢桥矿2004年当年实现税款中(不含清缴的历史欠税)实际分享的增值税(25%部分)为基数,由宿州市和颖上县每年定额上解省财政,由省财政每年定额补助淮北市和淮南市。

  上述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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