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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6]58号

颁布时间:2006-05-13 13:45:4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三日

南昌市政府投(融)资基本建设项目会计委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昌市政府本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财政资金使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公众利益,堵塞财务管理漏洞,保障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试行会计委派制度工作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项目会计委派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由市财政局负责,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实施。

  第三条 实行会计委派的市本级政府投(融)资建设项目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农、林、水、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市政府全额投(融)资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四)其他需要实行会计委派的建设项目。

  以上项目不含各类经营性和县(区)、乡级政府作为业主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市财政局根据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金额,分别采取以下三种委派形式:

  1、10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由市财政局委托南昌市财政局会计代理服务中心实行会计统一核算;

  2、1000-3000万元(含1000万)建设项目,实行主办会计直接委派形式;

  3、3000万元(含3000万)以上建设项目,实行财务总监直接委派形式。

  第二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资格

  第五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准;

  二、熟悉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掌握基建会计核算有关知识;

  三、热爱会计工作,忠实履行《会计法》规定的会计监督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四、具有助理会计师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要求。

  第六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人选

  (一)从财政部门现有符合条件的在职干部中选派;

  (二)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现有符合条件的会计人员中借调选派;

  (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社会上考试考核择优选派。

  第三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七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职权:

  (一)核算、监督建设项目资金及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促进建设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监督工程建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维护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账实相符,保证上报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四)认真做好材料、设备、存货、工程支出、费用支出、往来结算等项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查,按月、季、年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和工程进度报表;

  (五)严格财务开支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不合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受理;对重大资金支出与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联签批准;

  (六)依法编制工程财务总决算,做到数据真实,资料齐全,手续完备;

  (七)决算审批后,负责做好资产处理,档案移交等善后工作,保证工程项目的完整性;

  (八)承办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九)被委派单位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责任:

  (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编报会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确保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的真实性。

  (二)每年度书面向市财政局述职一次,遇有重大情况随时汇报。

  (三)对挤占、挪用、滞留建设资金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被委派单位的职责

  第九条 被委派单位必须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会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因被委派单位原因造成会计核算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或延缓对被委派单位的基建拨款。

  第十条 被委派单位对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财务收支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负责,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会计统一核算,不得授意、指使和强令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它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一条 被委派单位自觉接受委派的会计人员的会计监督,主动吸收委派的会计人员参与制定财务收支计划、资金调度和决策活动。

  第十二条 被委派单位有权要求委派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会计服务工作。有权制止和纠正委派的会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向市财政局报告委派的会计人员履职情况。对不能履行会计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委派的会计人员,被委派单位有权向市财政局提出撤换建议。

  第五章 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被委派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被委派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被委派会计人员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第十五条 被委派人员会计工资、福利等各项费用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六条 被委派会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形式馈赠,不得参加由被委派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在被委派单位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被委派单位的任何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委派单位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被委派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被委派人员与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有亲属等密切关系的,不得担任委派工作。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委派会计的人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对不能履行会计职责,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被委派会计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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