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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意见

渝府发[2006]76号

颁布时间:2006-07-17 13:19:4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0号)精神,加快建立我市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推动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重大意义

  我市是一个大城市与大农村并存、“二元结构”特征显著的直辖市。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76.8%,“三农”问题尤为突出。农田水利设施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基础。我市现有的农田水利骨干工程大都建于20世纪50至70年代,相当一部分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灌溉工程老化,管理方式落后,病害日趋严重,配套率低,欠账较多,灌溉效益逐年下降,不仅直接影响粮食增产,而且严重制约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阻碍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面对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形势,尽快建立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机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保护和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加强配合,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市农田水利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支持力度,以政府安排补助资金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加强组织动员为纽带,以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逐步建立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快速、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重点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把市级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合起来,充分利用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和引导农民尽可能增加劳动积累。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坚持运用和积极推广“八步工作法”,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格控制筹资筹劳标准,不搞强迫命令,通过有效的宣传和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建设。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提高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发挥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做好区县(自治县、市)规划和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规划,把规划作为乡村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国家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科学有效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

  4.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的原则。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各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迫切的实际问题。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围绕农民需求谋划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主要依靠农民力量搞好农田水利建设项目。

  5.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建立以政府资金为引导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筹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资金,形成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调动广大农民群众投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

  三、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工作重点

  (一)突出重点,开展综合规划。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采取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除渝中区外每个区县(自治县、市)都要编制规划。规划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规划的重点:一是骨干水利工程提供水源,如大、中、小(一)型水库,重点机电提灌站的灌溉渠系配套,含“九五”期结转的17座中型水库渠系扫尾和“泽渝”中型水库渠系工程以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二是按照我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千村推进百村示范”的道路、饮水、沼气、电、通信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要求,搞好规划编制。规划按程序经过审批后,即作为安排国家和市级补助资金的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在2006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规划,并报市发展改革委。未经审批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安排国家和市级以上补助投资,水利部门、农田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规划编制的统筹指导。

  (二)整合资金,增加财政投入。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给予补助,并逐步增加资金规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继续把水利建设作为中低产田改造的一项重要内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市级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要结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安排一定资金,保障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运用国债、税收、贴息补助等经济杠杆,采用以奖代补、以工代赈、物资补贴等投入方式,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加大支持力度。要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按照市、区县(自治县、市)事权划分原则,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承担农田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纳入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形成适度规模,为我市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三)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率。一是明确资金投向。中央和市级财政资金重点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和新农村建设的有关项目。二是明确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实施主体可以是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项目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是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村合作组织。三是完善补助方式。财政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项目建设的材料费、设备费及机械作业费,具体方式可采取项目管理“以奖代补”、“物资补助”的办法。四是制定补助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农民在限额内筹资筹劳等情况,制定不同的补助标准,筹补结合,多筹多补。五是健全申报程序。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农田基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四)民主议事,完善筹资(劳)政策。在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八步工作法”,采取“一事一议”、“一坝一议”、“一塘一议”、“一渠一议”、“一路一议”等筹资筹劳程序,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管理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和村、组公路建设等项目投工投劳,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村级公路等项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管理资金和劳务、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凡是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农田水利建设或其他项目,优先安排市级补贴资金。对国家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要实行全过程公开、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的使用效率。

  (五)强化管理,推行项目公示。对全市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联合体或其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负责制;大中型灌区及节水灌溉、病险水库整治、农村饮用水、小型水利设施、水土保持等民办公助的项目,要在项目区域内推行项目建前、建后“两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将项目责任领导、技术负责人、施工队伍、工程规划、国家补助和当地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建设工期、建设质量等情况在乡镇、村内进行“公示”,提高工程建设的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工程质量,使每一个工程都成为群众的放心工程。

  (六)深化改革,切实注重实效。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所有权,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所有。对受益对象较多的小型工程,可按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产权流转,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进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水价和水费计价机制,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合理利润”确定,农业灌溉、农村人畜饮水按“保本微利”、适当提取工程折旧和维修费用的原则确定,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尽快步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七)加强领导,注重政策引导。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领导,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区县(自治县、市)农田基建指挥部发挥牵头作用,有关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市、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业等部门要明确目标和责任,落实相关政策,严格考核,逗硬奖惩。抓好项目实施,加强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监督验收工作。鼓励和扶持农村用水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建设、使用维修、水费计收等方面的作用。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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