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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6]147号

颁布时间:2006-06-27 10:09:03.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厦门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城[2006]107号)、建设部等国家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建城[2006]116号)、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城[2006]121号)、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财综[2006]1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方针,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治理活动,促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使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收费行为、用工关系、经营权转让更加规范,非法营运和异地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司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做到政府放心,经营者顺心,乘客称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厦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交通委主任任副组长,市交通委、宣传部、政法委、公安局、财政局、经发局、监察局、工商局、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局、思明区政府、湖里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负责日常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经营权有偿出让。

  认真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充分听取专家、业者和乘客等各方面意见,全面清理规范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进一步完善出租汽车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厉打击出租汽车非法中介交易行为。建立打击出租汽车非法中介交易专项整治小组,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广泛收集证据,综合执法打击,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炒买炒卖出租汽车的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交通网站向社会、出租车经营者发布信息,宣传有关政策法规,堵疏结合,增强整治成效。

  (二)规范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

  认真清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各项收费,切实减轻经营者负担。凡不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收费项目要严肃查纠。各出租汽车企业要开展自查活动,认真清理收费项目和标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交通、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出租汽车各项收费情况,严肃查处未经批准的收费行为,切实保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厉打击非法营运。

  厦门岛内重点打击非法营运和异地营运,岛外重点整治非法营运“面的”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联动、长效机制,实行综合治理,做到治理活动常态化。针对异地营运和非法营运流动性大、不定时、隐蔽性强和取证难等问题,组织专题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查处成效。

  (四)积极应对油价上涨。

  燃油价格不断攀升,增大了出租汽车营运成本,严重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要密切关注国际原油市场价格和国内燃油价格的变动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对策,适时启动油价与运价联动机制,必要时可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或调整运价等措施积极应对。要认真落实政府燃油补贴,相关部门要协调出租汽车经营者每月每辆车向驾驶员让利300元,共同分担油价上涨费用。要发挥GPS的调度功能,鼓励运用招车热线租车,提高出租车的实载率。增加免费侯客营业站点,解决停靠难问题,改善经营环境。

  (五)规范企业管理,保障司机合法权益。

  要落实好《厦门市出租汽车企业规范化经营管理指导性意见》,进一步规范企业组织制度、财务管理、投资经营、服务质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安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严格落实驾驶员平均最低2000元月工资标准,定期公布行业营收情况,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车主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检查落实“新中标车辆不得采用车辆、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长期承包’等方式变相转由他人经营”等有关规定,督促企业与驾驶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基本保障保险费。

  (六)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

  修订《厦门市出租客运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考核管理办法》,使之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考核结果更加公正,监督引导更加明显。完善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机制,将行业管理部门的考评与市服务质量考评委员会的明察暗访相结合,及时在媒体和行业管理网站上公布考评结果,让考评结果成为今后出租客运企业信誉考核、经营权招投标资格审查和评定的重要依据,使其真正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有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制定星级驾驶员和星级车辆的评选办法,每年度评选一次。扎实做好先进典型的推荐和评选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努力推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开展。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坚决查处公务人员利用职权,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私养“黑车”和充当非法运营的“保护伞”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文明规范执法,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

  (一)准备阶段(2006年6月23日至2006年6月30日):

  制定方案,建立组织,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7月1日到7月15日):各出租汽车企业对照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并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专题报告。

  (三)全面清理整治阶段(2006年7月16日到8月25日):在市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计划协同开展专项整治,对《意见》指出的其它问题进行全面清理。

  (四)查验收阶段(2006年8月26日至8月31日):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全市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检查验收,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五)总结阶段(2006年9月1日至9月10日):完成专项治理总结报告,并上报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

  各区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出租汽车企业也要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分别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部署,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尽职尽责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

  利用新闻媒体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政策宣传,动员广大从业人员积极配合专项治理工作。

  (三)理顺关系,完善机制。

  各出租客运企业要以此次专项治理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各种关系,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各单位在专项治理期间,要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务必将专项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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