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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7-09 15:12:04.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的血液管理工作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全省采供血机构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率由《献血法》颁布实施前的不足10%提高到90.75%,全省血液管理工作逐步步入法制化轨道,实现了血液管理工作的"三统一",对防止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保障全省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由于全国少数地方忽视血液质量安全管理,造成艾滋病、丙肝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2004年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我省还存在着对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学习和认识不够,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大,无偿献血率较低及采送血交通和运输基础设施不足等问题。为依法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确保临床用血和血液质量安全,推动全省的无偿献血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血液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血液安全问题,把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要把做好无偿献血工作与预防和控制重大传染病、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依法履行对无偿献血的动员、组织、管理和监督,保证无偿献血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成立或调整充实无偿献血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配备专职人员管理血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做好城乡无偿献血点(屋)的规划设置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狠抓落实,力争使无偿献血工作有较快的进步。

  二、制定目标,明确任务。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目标是:全省各地在3年内实现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兰州、嘉峪关、定西市实现计划无偿献血比例低于5%;天水、武威、酒泉、金昌市实现计划无偿献血比例低于20%;庆阳、平凉、白银、张掖市实现计划无偿献血比例低于30%;陇南市、甘南州、临夏州实现计划无偿献血比例低于40%。到2010年底,兰州、嘉峪关、定西、天水、武威、酒泉、金昌市取消计划无偿献血,庆阳、平凉、白银、张掖、陇南市和甘南、临夏州实现计划无偿献血比例低于10%。各地要根据各自工作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估体系,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的实现。

  三、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提高专业队伍素质。根据《献血法》规定,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各级政府要尽快理顺血站经费管理体制。同时,为保障血液的安全,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血站建设,重点加大对采供血机构检测设备、成分分离设备和采送血交通工具的投入,提高血液检测水平、供血和送血覆盖能力。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和就近血站间的调配协作机制,确保临床用血需求。要进一步加强对采供血机构的管理,严格执行采供血机构人员上岗资格制度,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质量意识,定期对从事采供血业务的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采供血机构人员业务素质。要加强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成分输血知识培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科学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血液资源。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地要不断加强无偿献血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特别要加大对《献血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无偿献血的社会氛围,树立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意识,普及无偿献血的科学知识。对在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树立典型,鼓励和吸引全社会更多的人关心和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各采供血机构要面向社会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宣传,加强对献血者和个体供浆者冒名顶替献血及非法卖血、卖浆的教育,使他们对非法买卖血(浆)的危害有一个明确的认识,消除经血液传播疾病的潜在危险因素。

  五、加大监管力度,规范执业行为,确保血液质量安全。各地要把血液的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依法对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进行监管,并加大监督的频次和力度,逐步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和责任,确保在管理中不出现空白。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采取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等方式,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营造人人关心血液事业的氛围。对违反《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六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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