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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煤管局等部门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6-06-20 16:54:22.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总工会、省电力有限公司《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有效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煤炭资源,提高煤矿管理水平,保证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6]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一、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提高办矿水平,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同时,加大政府对煤炭资源的调控力度,深化煤矿整顿,消除事故隐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结构调整,推动煤矿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保持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原则

  (一)坚持政府组织实施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各产煤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按照安监总煤矿[2006]48号、安委办[2006]19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煤矿实际,认真组织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煤炭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只能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必须是一个有资质、有资金、有技术的法人主体整合其他煤矿。整合后形成的煤矿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选用先进开采技术和先进装备,不得一矿多井或一矿多坑。煤矿整顿关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平稳有序进行。

  (三)坚持合理利用资源的原则。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要在合理利用资源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差,保证安全,淘汰落后,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三、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范围

  (一)全省合法的生产煤矿或建设(新建、在建、改扩建)煤矿。

  (二)已关闭的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可以纳入整合范围。

  (三)煤炭资源接近枯竭且2007年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应注销其各种证照,依法予以关闭。

  (四)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要求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和破坏浪费资源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二)1年内2次或2次以上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不同的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煤矿,只能保留一个,其余全部关闭。

  (四)有下列情况的煤矿必须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从事生产的煤矿;

  2.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3.1个月内3次或3次以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

  4.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防治,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煤矿;

  5.已取得相关证照,但由于疏于管理、安全生产条件下降,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

  6.3个月内2次或2次以上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

  7.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整合过程中仍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矿;

  8.不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的煤矿;9.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发生死亡事故的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五)2007年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煤矿。

  (六)2007年底淘汰非正规采煤煤矿。

  (七)处于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煤矿构成安全威胁的小煤矿,由国有煤矿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八)合理开发和保护煤炭资源,符合已经批准的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煤矿采区回采率符合国家规定。

  五、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6年7月1日至7月15日)。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重要意义,宣传国家对煤矿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方针政策,为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调研和制定方案阶段(2006年7月16日至7月31日)。各产煤市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本地区煤矿进行调查,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具体的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实施方案,2006年7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

  (三)实施整合、整顿关闭阶段(分两个阶段: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各产煤市政府组织实施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方案。到2006年底,关闭一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产业政策的煤矿,2007年,再继续关闭一部分煤矿。2007年6月底前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煤炭资源整合工作要与缴纳风险抵押金、核定生产能力、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工作有机结合。经整合达到证照齐全有效、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工程技术人员达到3人、实现正规采煤法采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年生产能力达到3万吨以上要求的煤矿,可组织正常生产。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各产煤市向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省煤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煤矿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由各产煤市依法于2007年年底前完成关闭工作。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煤矿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煤矿整体水平。

  六、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的保证措施

  (一)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全面负责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管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委办[2006]19号文件要求,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积极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积极推动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有序进行。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明确和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煤炭资源整合、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严格按规范程序实施整合和整顿关闭。各产煤市对确定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的煤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规范程序进行整合和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煤矿,拟设立的新的法人企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省国土资源厅对整合后的资源要依法划定矿区范围,认真对整合后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颁发(变更)采矿许可证。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煤矿设计。煤矿设计要坚持高标准,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装备,按项目建设程序规定报批。煤矿施工由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资源整合煤矿建设项目完工后,整合煤矿的法人主体要向产煤市政府提出投产申请, 由产煤市政府审查后上报省煤管局、辽宁煤监局组织验收、审批。

  (三)大力推进,强化监管。各产煤市、县政府要向纳入资源整合和整顿的煤矿派驻监督人员,严禁违法生产。要防止借整合、整顿之名拖延、逃避关闭和进行突击生产、边施工边生产。要加强对资源整合、整顿煤矿施工的安全监管,督促施工单位制定施工方案,按照设计核准的建设工期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要督促整合、整顿煤矿的法人主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劳动组织定员,强化安全培训,制订应急预案。要严格验收程序,认真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省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领导小组要组织督导组,对各产煤市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矿整顿关闭目标按期实现。

  (四)完善政策,合理退费。各产煤市要借鉴国内一些产煤地区的做法,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转产扶持、结构调整、就业培训、困难补助等经济政策和鼓励政策。同时,对关闭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退款、退费政策。关闭矿井所交纳的安全风险抵押金、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等费用,由收缴部门据实予以返还本息。关闭矿井剩余采矿权价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财政厅按规定予以退还。辽宁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整顿关闭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王占洲 省煤管局局长

       贾 斌 辽宁煤监局局长

       焉锦林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     李铁民 省工商局局长

       李文喜 省公安厅厅长

       王 刚 省监察厅厅长

      成 员:尹景友 省煤管局副局长

       杨泽余 辽宁煤监局副局长

       季风岚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     王福全 省工商局副局长

  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     梅 冬 省监察厅副厅长

       温雪琼 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

       侯志平 省财政厅副厅长

       李国运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     石凤岐 省国资委副主任

       刘 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     孙吉昌 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包贵全 东北煤田地质局副局长

              曲亚军 省地勘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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