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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61号

颁布时间:2006-07-05 11:12:59.000 发文单位: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的《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五日

  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鞍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中心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共鞍山市委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行政服务体系的意见》(鞍委发〔2005〕1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入中心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包括中介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派驻单位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对派驻到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关职务晋升问题的暂行规定》(鞍人字〔2001〕第29号),从本单位国家公务员(或具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在职工作人员)中选派。窗口首席代表由派驻单位在本单位派出的窗口工作人员中指定。

  第三条 中心对各单位选派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内容包括:工作人员身份、行政执法资质、审批业务知识掌握程度和计算机操作水平。经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中心工作。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须经过1个月试用。对试用期满且能够胜任中心窗口工作的,经中心批准后,正式进入中心工作;不胜任者,由派驻单位重新推荐人选。 

  第五条 中心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审批规章制度培训和年度考核;派驻单位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因故请假需他人临时顶岗的,必须经中心同意,由派驻单位负责安排顶岗人员。 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自正式进入中心工作之日起,至少定岗工作2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调换: 

  (一)因无法胜任审批工作或违反中心管理制度,被中心提出调换要求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在中心工作的;

  (三)被派驻单位提拔使用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四)调离派驻单位的;

  (五)有其它特殊规定的。

  第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的调换必须报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其办理程序为: 

  (一)派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提前一周向中心提出人员调换申请。

  (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同意调换的,由中心主任签发《人员调换通知单》,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派驻单位。

  (三)调出的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人员调换通知单》后一周内办理调出中心手续。

  对调换后新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中心要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和试用。 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可以退出中心: 

  (一)本窗口所承担的全部审批事项被取消或转为部门正常工作的;

  (二)本窗口被并入中心合署办公窗口的; 

  (三)其它可导致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的情况。 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退出中心必须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退出。其办理程序为: 

  (一)派驻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有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将退出中心的理由、依据及相关情况提前一周报中心。 

  (二)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认定同意的,由中心主任签发《退出中心通知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派驻单位。

  (三)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退出中心通知单》后一周内办理退出中心手续。

  第十一条 市纪委、监察局驻中心公共行政监察室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及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
二○○六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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