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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04-14 10:24:59.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国发[2002]17号)精神,现就我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问题,特作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意义

  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是解决当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执法队伍膨胀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和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搞好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对于推进公正透明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和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充分认识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做好此项涉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

  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方针,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两个相对分开”原则。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

  2、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范围,理顺各方面的关系。

  3、精简、统一、效能原则。清理整顿、调整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明确其性质、地位和职能,建立和完善体现行政执法特点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提高执法水平。

  4、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执法单位的实际,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三、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范围和条件

  全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首先在城市管理领域推进,要创造条件,在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以及其它适合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的领域,逐步合并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主要包括:市容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文化广播电影电视管理、新闻出版管理、文物管理、体育管理、旅游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农业管理包括种子化肥、畜牧、水产、农机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交通运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批准成立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必须由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二)调整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应当符合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执法机构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划分明确,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可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要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行政执法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其所有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五)本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承担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协调、指导与监督任务。

  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程序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城市应成立协调小组,负责拟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方案,宣传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本地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机构设置、职能划转、编制核定、执法主体资格认定等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机构编制部门和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二)协调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和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逐一确认职能划转的具体内容,落实职能划转的具体工作,拟定执法队伍调整、归并的意见,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经协调小说组讨论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

  (三)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必须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工作方案应附下列材料:

  1、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请示;

  2、组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3、有关部门职能划转及其工作协调机制方案;

  4、对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工作方案。

  (五)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编办要紧密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对报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方案进行认真审核,综合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

  (六)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关部门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时间、监督程序等,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

  (一)南宁市作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全国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的经验,并积极探索,率先垂范,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向文化市场管理、农业管理、资源环境管理等领域延伸;北海、百色、河池、贺州、来宾、崇左等市作为全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要在城市 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条件成熟的其他市也可逐步开展这项工作。

  在认真总结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下半年将在全区范围内逐步推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要认真清理行政执法队伍,对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加以归并,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管理文化市场、交通运输、资源环境、农业等领域的部门,要对下设的多个行政执法机构进行归并,组建部门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较轻的部门,也应将分散在机关内设机构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监督处罚职能调整归并到其中一个内设机构承担。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要参照设置行政机构的审批程序办理。新设置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从严从紧要求,进行精简、压缩。

  (三)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职责交叉。要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在实施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相对分开的基础上,调整归并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使用相同或相近技术设备、手段的检测、检测、检疫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检疫机构,要尽量合并,以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发挥技术优势。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认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后,如有关部门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依法追究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机构自身建设。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综合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在归并行政执法机构时,不能简单合并现有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对原行政执法机构中不符合录用标准和条件,不予录用的其他人员 ,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尽快适应履行新职能的需要。要推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加强和改进执法作风,做到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六)各地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法制办、编办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研究和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部题,及时帮助和指导各市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协调地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对在当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与自治区法制办、编办沟通,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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