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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142号

颁布时间:2008-06-20 14:37:54.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我市“村改居”社区建设的现实需要和市人大内司委《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加强‘村改居’社区建设的议案”办理情况的审议报告》(厦人常办〔2008〕8号文)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村改居”社区建设提出如下阶段性工作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自2003年市政府下发《关于开元区、思明区、湖里区农村实施“村改居”工作的若干意见》(厦府〔2003〕148号)以来,全市已有152个建制村实施“村改居”。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广大“村改居”社区干部发挥了积极作用,“村改居”社区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随着我市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和实施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战略的推进,农村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认真研究解决我市“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存在的集体资产改制进展缓慢、公共投入不够到位、管理体制不完善、工作机制不顺畅等问题,对于提高我市城市建设的整体水平,打牢和谐社会建设基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持续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

  二、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以2008-2009年为一个阶段性期限,其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是:

  (一)加快推进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

  “村改居”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要取得明显进展。思明、湖里区要在对“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原村集体资产安全有效的运营管理方式,并及时加以总结推广。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要全面启动,认真做好制定方案、清产核资、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

  “村改居”社区原村集体资产改制工作的任务是:思明区2008年全部完成;湖里区2008年基本完成,2009年全部完成;集美区和海沧区2008年完成20%,2009年完成40%;同安区2008年完成10%,2009年完成20%;翔安区2008年完成5%,2009年完成20%.

  1、建立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各区要成立“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农业的区领导担任组长,监察、农业、民政、财政、审计、国土等部门各一名领导为成员,下设工作指导组和审计组。工作指导组负责组织指导“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改制村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把关。审计组负责对改制村的审计调查工作,审查被改制村财务管理有无违法违规问题。

  每个改制村由镇(街)牵头组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领导、相关部门干部及改制村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要区分资产类型,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要分别登记造册。要召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对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镇(街)要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调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改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考核办法等相关重要事项,确保改制工作有序稳步推进。改制的“村改居”社区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改制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应张榜公布,经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3、做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的精神及其所规定的程序,各区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要逐步开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要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3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村改居”社区公共支出由财政全额承担后,应及时取消集体股。集体资产改制后,按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对象一次性配置股份,固化股权,实行“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应当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加快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村改居”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要纳入城市市政管理范围加以统筹规划、建设,并在今明两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

  1、加强社区用房建设。目前,全市还有81个“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未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建设标准。至2009年年底,应有70%以上达到这个标准。其中:思明、湖里区应全部完成,海沧区完成2个,集美区完成9个,同安区完成14个,翔安区完成15个。规划部门对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建设项目用地要合理规划,按照“村改居”社区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提倡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将社区办公用房和社区服务场所按照1500平方米以上标准合并建设,所需经费由所在区、镇(街)财政负担。重点安排解决环东海域、杏林湾、集美机械工业集中区、五缘湾、湖边水库等片区“村改居”的社区服务用房问题,对财政困难的区,市财政可视情予以补助。

  2、加强市政设施建设。各区要把“村改居”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政建设范围,根据居民生产生活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建设项目。除规划整体拆迁外,其他“村改居”社区在过渡期内的市政设施建设,应纳入“旧村改造、新村建设”、“家园清洁行动”、“农村道路村村通”、“农村安全饮用水”和“农村健身路径”等项目,统筹安排。重点安排解决“村改居”社区的进出村道路硬化、社区排水(污)设施改造、社区内主干道路灯及户外供水供电管线更新等基础设施建设问题,以及社区文化活动室、健身路径等文化设施建设问题。

  3、加强环卫管理。未采取区、街、社区环卫管理一体化方式的湖里、集美、同安、翔安区,要进一步加强对“村改居”社区的环卫管理,研究制定环卫经费保障办法,在2009年之前完成“村改居”社区环卫管理体制的方案制定,并切实减轻“村改居”社区的经济负担。鼓励建立物业管理的企业运作机制,实行管、干分离;同时要合理配置环卫从业人员,并合理确定其工资待遇,建立健全环卫管理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检查考核,提高“村改居”社区环境的日常保洁质量。

  (三)认真落实社区居民社会保障工作

  进一步完善“村改居”社区居民转移就业政策措施,引导失地农民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和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提高参保率。

  1、做好“村改居”社区居民转岗就业工作。在失去土地、社会形态发生明显改变的、符合条件的“村改居”社区,配备劳动保障专职工作人员,从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做好社区居民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等工作。对“村改居”社区居民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无业人员,实行统一登记、区别对待;对无房租收入、无经营性收入和有就业意愿的无业人员,纳入辖区内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管理,经过求职登记接受就业援助;对“村改居”居民中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予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指导培训,按规定享受城镇失业人员的培训优惠政策。

  2、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财力状况,制定“村改居”社区的社会保障相关政策规定,提高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额度,并将补助标准适当向困难群体倾斜;同时要积极探索贴息贷款、按比例补助等补助办法,引导更多被征地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允许“村改居”不满5年的社区居民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主选择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好“村改居”居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在政策上的衔接、转换等工作。按照“应保尽保”的要求,确保符合低保条件且失去土地的“村改居”社区居民全部纳入城镇居民低保范围,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有条件的“村改居”社区可以建立居民保障金,专款用于支付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或教育、医保等个人保障性费用支出。

  (四)加强社区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城市社区管理制度和工作模式,大力发展社区服务。

  1、适当调整社区管理范围。按照便于管理与服务的原则,在做好群众工作的基础上,对“村改居”社区内新开发的商住区,按管辖范围2000-4000户人口数标准,设立新的社区;对个别管理界线不清、管辖范围相互交叉的社区,适当调整管理范围。

  2、建立健全社区组织体系。加强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建设,“两委”成员一般为5-9人;要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提倡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成员交叉任职。

  完善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制度。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对社区事务行使决策、议事、监督职能,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工作报告,评议社区居委会成员,审议社区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自治公约,反映居民意见、建议,讨论决定社区公共事务。居民代表大会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组成,每个社区居委会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50人。

  设立社区事务监督小组。其成员从居民代表中选举产生,由5至7人组成,负责督促社区居委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检查督促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和社区事务、社区财务公开情况。

  成立社区同驻共建理事会。由社区居委会牵头,驻社区单位委派代表参加,建立协商议事制度,及时研究社区共驻共建事宜,实现社区共建,资源共享。

  健全社区群团组织。加强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村改居”社区妇代会、共青团等配套组织的更名工作,健全社区基层组织。

  培育发展社区民间公益性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着重培育发展服务类、文体类、慈善救助类、公益福利类等社区民间组织,发挥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建立社区志愿者注册制度,两年内志愿者数量应达到社区常住人口的5%以上。

  3、加强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的社区“两委”成员,分批组织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考试。参加社区工作者资格培训考试获得专业资格的,或者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学习获得大专以上学历的(含获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的),将其身份转换为社区专职工作者。缺编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35周岁以下、大专以上学历的社区工作人员,逐步改善“村改居”社区干部队伍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

  实行市、区、镇(街)分级培训制度。市负责培训社区主干,区、镇(街)负责培训其它社区干部,社区“两委”成员参加各类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10天。重点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社会工作、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理论与业务知识,以及岗位必备的技能,提高社区工作者的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完善社区工作者交流挂职制度。继续安排部分“村改居”社区干部到示范社区挂职锻炼,每期2个月,重点学习示范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拓展工作思路,提高工作能力。

  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对已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参照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发给;对未建立社区专职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的社区,其“两委”成员的生活补贴标准应不低于所在区社区专职工作者工资福利标准的60%,并逐步有所增加。

  4、建立完善社区工作制度。已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社区工作者集中办公制度。未完成集体资产改制的社区,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社区工作者值班制度,并视情建立集中办公制度。通过建立完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有序推进社区各项建设和工作,方便群众办事,维护社区安全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精神在基层得到贯彻落实。要建立完善社区居委会值班、考勤、考核等工作制度,将其纳入社区工作者考核内容,并与奖惩挂钩,促进“村改居”社区向城市社区工作方式的转变。

  5、大力发展社区服务。进一步推动社会救助、劳动就业、治安服务、计生服务、科教文卫服务等公共服务进入“村改居”社区。对于“村改居”且失去土地的社区,要设立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加强居民转岗就业培训和指导;完成社区警务室建设,充实社区民警,搞好社区治安群防群治;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投入,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方便群众就医;广泛开展社区教育、科普宣传、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活动,崇尚健康文明的精神文化生活。组织社区志愿者开展社区救助、扶贫、助残、敬老、托幼等群众性自助和互助活动,增强社区服务的多样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水平。

  三、落实“村改居”社区建设的保障措施

  为确保完成2008-2009年“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目标任务,必须落实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协调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并建立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各区、镇(街)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并设立相应的协调、工作机构,建立例会制度或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研究“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切实加强对“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做好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和任务,制定具体工作计划,采取保障措施,明确各自责任分工,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各项计划和措施的落实。部门之间、条块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与合力,共同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

  (三)保证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阶段性的主要工作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根据确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事项,编制预算,保证资金投入,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深入调查研究。各级、各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深入“村改居”社区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帮助解决“村改居”社区建设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对“村改居”社区反映的有关过渡期及过渡政策问题、原村集体资产改制法人实体化后的税务等问题,要重点进行调查研究,能确定的即予确定,一时不能确定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要组织对“村改居”应具备的条件、程序等进行调研,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对各区加快推进“村改居”工作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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