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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152号

颁布时间:2008-07-03 14:33:43.000 发文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厦门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七月三日

厦门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
市民政局 市国资委 市委编办 市人事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安置工作的对象

  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原则上不安排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转业士官由福建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置办)按照民政部、总参谋部下达的2008年春季转业士官计划,实行集中交接,具体接收时间由省安置办另行通知。

  二、安置工作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福建省政府“采取自谋职业和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我市将以“实行自谋职业和重点安置对象推荐安置相结合”作为今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原则。

  三、安置办法

  (一)重点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

  重点安置对象指在服役期间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由政府推荐安置,主要安置在市、区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若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的,根据《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按奖励等级相应提高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

  具体提高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或被大军区以上(含大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在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长50%;战时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和平时获一等功的,在原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基础上再增长100%。

  所增加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经费,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

  (二)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1.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城镇退役士兵,在办理报到和落户手续后,到入伍时所在区民政局(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民政局)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办理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2008年6月底结束,转业士官在2008年9月底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已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在2008年12月31日前,转业士官在翌年7月31日前,通过双向选择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录用的,在退还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后,由安置部门给予办理相关安置手续。

  2.复工复学的安置办法。凡从工作单位入伍的退役士兵,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若原单位已不存在的,可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应征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回原学校复学,若本人不愿意复学的,其安置工作按应征在校大学生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入伍前系大中专毕业的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2002年以前应征入伍时持市人事局发放的《待分配大中专毕业生征集服役证明书》的我市生源毕业生,退役后依照厦人〔1998〕130号文的规定,由生源所在区人劳局安置。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可按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2002年冬季以后(含2002年冬季)应征入伍的,按厦人〔2002〕52号文的规定执行。

  4.中央、省属驻厦单位职工子女退役后的安置办法。父母系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退役士兵,按中央、省属驻厦单位的上级机关下达的安置计划进行安置。未下达安置计划的,可采取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

  (三)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办法

  农村的退役士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各区、镇(街)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和使用工作,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应当给予扶助。对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相应安置待遇;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为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在退役后一年内可享受一次优惠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按市民政局、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厦门市退役士兵优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厦民〔2003〕74号)文件执行。

  (二)退役士兵可凭初中毕业证书免试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具体办法按《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退役士兵报考中等职业学校工作的通知》(厦教局办〔2003〕58号)文件执行。

  (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费、商业银行贷款、报考成人或普通高等学校等优惠政策,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4〕169号)文件执行。

  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后,即可向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凭证在本市享受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经费来源及办理程序

  (一)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其经费来源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和厦府办〔2003〕293号文件执行。

  (二)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及其经费来源仍按厦府办〔2000〕033号文件执行。

  享受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时间为:城镇退役义务兵、复员士官从2008年1月1日起,转业士官从2008年8月1日起发至开出工作介绍信的当月,但最迟不超过2008年12月份。对复工、复学和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的退役士兵,不发给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办理程序:

  1.城镇退役士兵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填写《厦门市××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申请审批表》(审批表一式三份);

  2.经市、区两级安置部门审核后,由区民政局审批;

  3.经审批后由区安置部门为其办理自谋职业有关手续和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

  (四)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程序:城镇退役士兵到接收单位报到后,持市安置部门开具的《复员退伍军人安排工作介绍信》的复印件,到入伍时所在区安置部门(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到落户所在区安置部门)领取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为保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能及时兑现,市财政出资部分由各区财政先垫支,待年度汇总后由市财政一次性核拨。

  六、安置工作责任分工

  (一)市民政局(安置部门)负责协调、检查、指导全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二)各区民政局(安置部门)和区组织、人劳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退役士兵和户口所在区的易地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七、有关要求

  (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意见及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要求,按照《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厦府〔2005〕2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本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维护广大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各级政府要健全和落实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区)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军地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配合,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加强有关法规政策宣传,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退役士兵安置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待分配期间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加大安置政策及安置工作改革的宣传力度。各区民政局、人民武装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召开座谈会、就业形势通报会等形式,广泛宣传我市坚持改革开放和实施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所取的丰硕成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发展的形势和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自觉把个人前途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正确对待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等问题,服从政府安置和组织安排,鼓励退役士兵保持和发扬革命军人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我市经济和社会建设各个领域中建功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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