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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

晋政办发[1999]53号

颁布时间:1999-05-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做好部门有偿资金的清理整顿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实施意见的要求,统一思想、精心组织、认真落实,保持稳定,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预字〔1999〕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整顿财政周转金问题

  (一)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财政周转金是指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把整顿财政周转金和健全财政职能、加强财政管理结合起来,妥善做好有关善后工作,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水平。

  整顿财政周转金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整顿,所有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

  2、彻底清理,不搞变通,不留尾巴;

  3、加强监管,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4、稳步实施,减轻对社会和经济的负面影响。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的主要内容

  1、各级财政要对所发放的周转金进行全面的账务清理、摸清底数。具体包括:周转金的使用情况,周转金的投资结构、使用效益情况,周转金的还款情况,对未能按期回收的借款要逐笔查明原因。

  2、从1998年12月1日起,省级和地市、县各级财政周转金一律只收不贷,进行清理整顿。

  3、对已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避免财政周转金的流失。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收。对借机侵吞国有资产、或因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级财政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回收工作,继续加强周转金会计核算工作。同时,有专设机构的地方还要按照国家行政机构改革的有关政策,妥善解决财政周转金专职管理人员的分流安置问题。

  4、回收的财政周转金一律由财政统一安排使用,重点用于弥补历年财政赤字、解决财政挂账、增补预算周转金、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以及扶贫、教育等方面。

  5、各级财政要与银行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为缓解财政周转金用款单位的压力,对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的企业,在财政按期回收周转金的同时,可商请银行酌情给予贷款;对银行无法扶持、财政周转金又难以回收的企业,在整顿期间,财政部门可暂时保留债权,逐步回收周转金借款。对过去财政周转金长期支持并确属政府职能范围的项目,财政部门可采取政策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继续给予支持。

  (三)整顿财政周转金的方法与步骤

  1、全面核对账务,确保资金完整。核对内容包括:财政部门业务主管处(科、股)与预算处(科、股)核对财政周转金总分类账和明细账;与借款单位核对借款余额和应缴占用费;与受托单位核对财政委托存、贷款余额、各贷款单位应缴本金和利息;与开户银行核对各类存款余额。

  2、规范借款合同,完善担保制度。各级财政和受托单位,要逐项核实原借款合同,重新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凡逾期财政周转金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时限的,必须先行规范有关手续。凡担保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代偿还能力的,要重新调整担保人,有关手续要加以完善。

  3、清理回收到、逾期借款。要积极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清理回收到期及逾期借款。对确有还款能力,久拖不还,且催收无效的借款单位,必要时可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诉讼费用从收回的利息中支付。要建立财政周转金回收目标责任制,不能因停止发放新的借款而影响到、逾期资金的回收。

  4、对已经认定属呆、死账的借款,要根据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预字〔1998〕44号)精神,按照“周转金所有权归谁,谁审批呆账,谁承担处理责任”的原则,予以核销。

  5、从1999年下半年开始,各级财政用一年半的时间,继续清理回收已经到期的周转金借款,彻底解决前阶段整顿工作的遗留问题,对少量未到期限的借款和回收难度较大的借款进行转投资或核销处理等。2000年第四季度,省财政厅将对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0年年底,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结束。

  二、关于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问题

  (一)部门有偿使用资金范围的界定

  纳入此次清理整顿范围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是各级政府除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利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实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包括利用临时性调度资金、间歇资金、拆借资金及暂付款进行有偿使用的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不在此次清理整顿范围之列。

  预算内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无偿拨款改有偿使用,采取收入退库或退税方式进行有偿使用,行政性收费和政府基金有偿使用等。

  预算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利用间歇资金周转使用、将预算外资金有偿使用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凡是利用上述资金进行有偿使用的,均属清理整顿范围。

  其他有偿使用的资金其主要形式包括用上级单位补助资金进行有偿使用;占用费及利息转入;从各种财政性资金账户拆借资金有偿使用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可以有偿使用的资金,系指经全国人大、国务院批准同意可以有偿使用的财政性资金。

  (二)处理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原则

  根据国务院整顿财政周转金方案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级各部门管理的财政性有偿使用资金在不改变部门所有权和原定用途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审核并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作为部门对项目的投入使用,也可以用于弥补本部门经费不足、解决历年欠账和用于安置分流人员等方面。各地市各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用途,可由各地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处理意见。

  (三)整顿有偿使用资金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采取内部自我整顿与外部检查督促相结合的办法,全部工作用两年时间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查清理阶段(1999年1-6月)

  在这一阶段,各有关部门要对有偿使用资金的来源、规模、投向、回收、银行开户、收取的利息及占用费(或手续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清理,摸清家底,掌握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现状及存在问题,为下一阶段的整顿奠定基础。具体内容包括: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发放新的借款,只收不贷;核对账目并冻结账户;重新核定债权债务关系,并将截止到1998年12月31日的有偿使用资金自查情况(含文字材料和统计表),于1999年6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2、重点检查阶段(1999年7-11月)

  在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省和地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原则,组织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对各部门的有偿使用资金进行重点检查,各部门必须协同配合。重点检查的情况应于1999年11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

  3、整顿阶段(2000年1-9月)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重点要做好借款清收工作,尽量避免国家资金的流失。对已经到、逾期的借款,要采取措施积极清收;对形成呆账的借款,可比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8〕86号)妥善处理;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不还的,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清收;对借机侵吞国家资金、或因渎职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4、总结阶段(2000年10-12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真正把工作落到实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市要将清理整顿结果书面报告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组织力量对部门有偿使用资金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三、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及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必须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高度看待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问题。必须按照局部服从全局、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保质保量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同时,要把清理整顿工作和转变部门职能、改善资金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由各级财政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级财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真正做到人员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整顿工作有序进行。上级财政部门在做好本级工作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级财政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避免出现工作死角和薄弱环节。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省财政厅要组织力量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清理整顿结果报告省政府和财政部。

  (三)为做好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清理整顿领导小组(领导组成员名单附后),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省直各部门有偿资金的具体整顿由省财政厅各职能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地市、省直各部门都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清理整顿领导小组,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电话于1999年6月10日前报省财政厅)。地市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的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清偿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各级审计、纪检等部门要加强对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和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的监督。凡在清理整顿中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对违纪责任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地市财政部门向省财政统借统还的财政周转金,要积极采取措施按时收回,及时归还省财政。逾期不还的,省财政将核减有关专项拨款或通过决算扣交。政府有关部门,凡是隐瞒不报有偿使用资金的,一经发现,除通报批评外,一律予以没收,上缴同级财政安排使用或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财政拨款。

  (六)凡属上级财政借给下级财政且债权属于上级财政,逾期三年以上的周转金,可由上级财政委托下级财政组织回收,收回的借款和占用费,由上下级财政对半分成。委托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清理收回的逾期三年以上的财政周转金借款,财政部门可按收回数的一定比例返还给受托单位。

  (七)对清理整顿中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清理回收资金成绩显著的单位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漂浮、走过场的将通报批评。

  附:山西省清理整顿部门有偿使用资金工作领导组成员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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